喬曉陽在與香港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座談時,強調了香港未來的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立場,這是堅定不移的。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已經就提名委員會及其組成的相關問題定下了框架。
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由中央任命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中指,會議認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參照選委會組成 按民主程序提名
《決定》指,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2012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300人
專業界:3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300人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3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附件一又載明,各個界別的劃分,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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