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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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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保留四界別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28]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座談會上,引述自己在2010年6月7日對普選的公開談話,重申「在香港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依據是香港基本法,這是我們討論未來兩個普選辦法的基礎」,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普選產生。

 喬曉陽表示,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全體合資格的選民普選產生。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時,由誰提名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就是提名委員會提名;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就是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就是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組成。

四界別組成可適當調整

 喬曉陽說,自己在2007年12月已就「參照」一詞作過說明,其中特別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即參照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體組成和規模上可以有適當的調整空間。

 他並引述一位學者在3月19日報上發表的文章觀點,強調所謂「篩選」、「預選」等都不是基本法的提法,「普選時的特首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甚麼是『民主』?國際社會對『民主』的共識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甚麼是『程序』?國際社會對『程序』的共識是『方法和步驟』。『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義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產生普選特首候選人。把『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解釋為『初選』或『篩選』,不是基本法的觀點,徒生爭拗。」

討論普選需在憲制基礎上

 喬曉陽坦言,過去反對派批評前特首曾蔭權在政制發展問題上領著港人遊花園,現在反對派就好像帶領香港市民遊西方花園,「他們什麼都講,就是不講基本法的規定,你要是告訴他,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不能種這種花,他就說你不符合國際標準」。他重申,任何民主普選制度都是建立在特定的憲制基礎上的,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是這種憲制基礎,一旦沒有討論普選問題的共同平台,任何討論都是「關公戰秦瓊」,都會把問題越搞越複雜,越搞思想越混亂,不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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