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香港的普選依據是《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決定,而非《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反對派提出的「癱瘓中環」信念書核心是違反《基本法》,衝擊法治原則。反對派要求將來的普選特首方案不能有《基本法》所規定的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提名機制,也不接受中央要求普選特首必須愛國愛港的要求,否則就是假普選方案,反對派就要以此發動萬人佔領及癱瘓中環,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施壓。反對派的說法不但誤導市民,更是公然悖離《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安排,一個脫離法治軌道,挑戰中央底線的方案怎可能稱為「真普選」?反對派企圖糾集萬人「癱瘓中環」,以癱瘓香港金融命脈的中環為賭注,倒香港人的米,廣大香港市民絕不認同。
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及一眾反對派人士昨日發表「佔領中環」行動信念書,提出3個信念:一、香港的選舉制度必須符合國際社會對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的要求,包括:每名公民享有相等的票數、相等的票值和公民參選不受不合理限制的權利;二、透過民主程序議決香港選舉制度的具體方案,過程包含商討的元素和民意的授權;三、爭取在香港落實民主普選所採取的公民抗命行動,雖是不合法,但必須絕對非暴力。另外,反對派亦指,若中央硬推包含篩選機制的假普選方案,將發動全港市民在2017年特首選舉投廢票抗議云云。
扭曲普選定義 為抗爭製造虛假理據
事實上,香港的普選是否符合民主原則,並非反對派說了算,也不能硬套《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是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定下的法治軌道推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特首與立法會最終要達至全面普選。在政治學上,普選的定義通常講「普及而平等」只涉及選舉權,是指選民資格會否受到納稅額和性別的無理限制,不包括被選舉權,與權力機關的產生辦法沒必然關係,也沒有特別規定選舉的形式與方法。《國際人權公約》也不要求各國實行某一特定選舉模式,可按各自歷史等情況而決定。在各國的選舉和政治制度中,普選不一定代表全面直選,也有間接選舉以至差額選舉,就如英國上議院就是非由選舉而是世襲委任制,國家元首卻仍是沿用世襲帝制。因此,反對派指將來普選有提名委員會機制就是不符合民主原則;要求特首須愛國愛港就是「假普選」,這是故意混淆視聽,扭曲《基本法》對未來普選的規定,為之後的抗爭行動製造虛假的理據。
在香港實行普選的依據是《基本法》,普選方案的設計必須以《基本法》和人大有關決定為基礎。《基本法》四十五條列明:特首普選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再交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當然,對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各界仍然可以討論,但反對派如果認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就是「假普選」,這顯然是背離《基本法》規定,挑戰本港的憲制安排,這樣的取態自然不可能得到中央接納,也不可能得到市民認同。
對抗中央的人絕不能做特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與香港立法會建制派議員座談。喬曉陽提出「三個堅定不移」;王光亞提出「三點不動搖」,他們的講話都明確表達了中央在普選特首上的底線,就是對抗中央的人絕不能做特首,特首參選人必須是愛國愛港。事實上,整部《基本法》的精神,都滲透了「愛國者治港」的原則。然而,反對派卻以所謂「癱瘓中環」來否決政改「五步曲」憲制安排,企圖脅迫中央接受對抗中央的人當特首,挑戰中央要求特首愛國愛港的底線。假如讓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特首,將令兩地關係劍拔弩張,為兩地的經濟民生帶來損害,「一國兩制」會受到顛覆性的衝擊,對此,中央不會答應,香港市民也不會答應。
戴耀廷等人又說行動是「透過民主程序議決香港選舉制度的具體方案」,但所謂民主決議參與的都是他們的支持者,民意授權也只是通過鍾庭耀的「電子平台」投票,這怎麼能代表主流民意?他們又說「公民抗命行動,雖是不合法,但必須絕對非暴力」,並將一場挑戰中央的政治抗爭美化為「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然而,糾集萬人以違法的方式「癱瘓中環」,威脅中央必須接納其方案,以本港政經樞紐作籌碼,戴耀廷更揚言「博拉」,這樣的行為可稱為愛與和平?而且,萬人公民抗命,難免與維持秩序的警方發生肢體衝突,當衝突失控,隨時會發生嚴重的騷亂及損害,在衝突中造成的損傷、專業人士因犯法而失去專業資格、青年學生前途盡毀、家中經濟支柱失去工作,香港的金融秩序受到嚴重衝擊,這些沉重的後果,戴耀廷或反對派之流能夠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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