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變性人W小姐爭取結婚權的終極上訴案昨審結,終審法院押後裁決。代表答辯人婚姻登記官一方的律政司英國御用大律師陳詞強調,香港社會對於婚姻的傳統價值觀念並無改變,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背後隱含雙方有生兒育女的能力,故男女的定義必須是指生物學上的男女,不能包括變性人。即使社會各方面可能會視W小姐為女性,但婚姻是特別的,不可將她視為女性。答辯一方指《基本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其適用範圍須配合已認知的社會價值及道德標準,故法庭解釋結婚權的定義時,不應該超越現時《婚姻條例》對「婚姻」的定義,即「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如果容許變性人以變性手術後的性別結婚,會對其他法例產生連鎖反應,現時部分法例賦予變性人新的性別,只為容許她們以新的性別生活,但婚姻有特殊性質,不可相提並論。
變性=改變性別 界線難劃定
答辯一方指上訴人W小姐的代表大狀前日稱,W可成為強姦案受害人及在性別歧視條例中被視為女性,是錯誤的說法,兩種法例的界定其實不清晰,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才建議修例將強姦控罪中的女性,定義為包括變性手術後的女性。
答辯一方又指,W小姐一方多次強調不是爭取同性婚姻權,但從生理上來看,W小姐是追求同性婚姻,若批准會徹底改變傳統婚姻的概念,而究竟在哪個變性階段可以改變性別,這條界線亦很難劃,應交給立法機關處理。
終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問答辯一方,既然W小姐視自己為女性,從醫學的診斷亦認同這一點,為何法律上不是這樣看?首席法官馬道立亦質疑婚姻是否只為了傳宗接代?答辯一方指,傳宗接代是婚姻的重要元素,而現時社會就變性人的相關人權未有共識,即使社會各方面可能會視W小姐為女性,但婚姻是特別的,不可將她視為女性。
W律師:婚姻非傳宗接代
代表W小姐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詞時反駁婚姻帶傳宗接代的含義,及必須是天生男性和女性的結合。他指出有些夫婦不能生育、不想生育或選擇收養兒童,都證明在現今社會下,婚姻並非只為了傳宗接代。彭力克表示,W小姐接受手術後由男變女,有醫生證明、身份證上顯示女性的性別、可進入女子更衣室,各項女性權利均獲法例保障,沒有理由《婚姻條例》不保障W小姐嫁給男友的自由。W小姐昨沒出庭,她一名牧師朋友到場旁聽時表示接獲W的訊息,她只是想名正言順在香港結婚,希望政府能讓她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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