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美國國務院2012年度人權報告就早前的外傭居港權事件,稱關注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擔心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回應指,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三款,人大常委會有《基本法》解釋權,這是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的一部分,並強調是否根據該條第三款作出提請,是一個由特區終審法院自行決定的法律問題,並不存在影響《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的問題。
「人大擁基本法解釋權」
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在聲明中指出,特區終審法院審理劉港榕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時裁定,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基本法》的一般權力。《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一款所賦予的解釋權是一般性的,是沒有任何限制的,而第四款要求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的一部分,而終院的《基本法》最終解釋權由人大常委會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仍擁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就特區政府在外籍家庭傭工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中,要求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有關條文釋法。政府發言人重申,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自行解釋《基本法》條文,但假如符合《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條件,終審法院有憲制責任根據該條款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不過,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三款作出提請,是一個由終審法院自行決定的法律問題,並不存在影響《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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