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餐廳老闆,最近從日本聘請了一名廚師來餐廳工作。他持工作簽證來港,我要為他供強積金嗎?
答:這視乎情況而定。任何海外人士以受僱或自僱為目的來港工作,如果獲准許留港的期間不超過13個月,或他們已參加了在香港以外地方設立的退休保障計劃,便屬於強積金法例下的獲豁免人士;僱主不用為這些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和僱員也無須供款。
不過,若該些海外人士其後續辦簽證獲准繼續留港工作,以致他們獲准連續逗留在香港工作的時間超過13個月,他們從第13個月完結後的首日開始便不再獲得豁免,僱主必須在第13個月終結後的首60日內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還有一點須留意的是,如果該些海外人士是因為其他目的獲准留港,或已移居香港,便不會獲得豁免。
家務僱員小販等均獲豁免
根據強積金法例,除了獲豁免人士之外,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如受僱或自僱不少於60日(從事飲食業及建造業,並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臨時僱員」除外),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除了上文提及的獲豁免人士,以下人士亦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家務僱員(如家務助理、外傭);
自僱小販;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僱員(如津貼或補助學校的教員);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通常由僱主自願營辦)的成員;及
駐港歐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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