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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亞洲挑戰證監失敗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01]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老虎亞洲管理公司(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內幕交易案被香港終審法院駁回,該公司挑戰香港證監會失敗。

 香港證監會昨宣布,老虎亞洲及其三名人員Bill Sung Kook Hwang、Raymond Park及William Tomita(下稱「老虎亞洲有關方面」)早前針對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的法律程序而提出上訴,昨天被終審法院駁回,該項裁決釐清了香港一些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對香港具有重大意義。

釐清港司法管轄權問題

 法庭在聽取代表老虎亞洲有關方面的御用大律師的陳詞後,隨即駁回有關質疑。法庭稍後將宣告裁決的理由。法庭的裁決,為老虎亞洲對香港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以根據該條例第213條聆訊此案而提出的質疑劃上句號。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終審法院昨天的決定,確認了證監根據第213條尋求補救命令的立場及策略,高興事件以對證監有利的方式得到解決。

 老虎亞洲在香港沒有僱員或辦公場所。該公司去年12月在美國達成了總額超過6,000萬美元的民事和刑事和解,因其利用非公開發行中獲得的內部信息,賣空建行和中行的股票。香港證監會早在2009年指控該公司違規,並於同年8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向老虎亞洲有關方面發出多項補救命令及強制令。

 老虎亞洲有關方面辯稱,除非當事人已被刑事定罪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已作出裁定,否則法庭在該條例第213條下,並無司法管轄權判定當事人違反有關法例。

借內幕賣空建行及中行

 然而,證監會指出,該條例第213條的規定是完全獨立的補救方法,而立法原意是讓法庭在刑事或具阻嚇力的制裁以外,亦可作出補救及預防命令。

 該條例第213條規定,凡任何人違反該條例任何有關條文,原訟法庭有權作出多項命令,包括強制令及飭令該人採取法庭指示的步驟,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的命令。此條文賦予法庭司法管轄權,在有人違反有關法律條文時,可作出補救命令及其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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