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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就普選行政長官中的提名委員會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的決定中明確指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見圖,彭子文 攝)昨日出席港台節目時表示,以選委會的產生辦法組成提名委員會,是符合在《基本法》對廣泛代表性的要求,並形容有關「參照」在中國法律的意思是,既有法律約束力,但同時亦可按具體情況作出調整;坦言市民毋須擔心提名委員會篩走受歡迎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惟出席同一節目的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則堅持選委會不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要求。
就普選行政長官時的提名委員會需具有廣泛代表性,羅太昨日於港台節目《眾言堂》中指出,《基本法》的附件一已經形容,選委會是具有廣泛代表性,同樣的字眼亦出現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所以選委會是符合《基本法》對廣泛代表性的要求。現時人大常委會已決定,「參照」選委會產生提名委員會,即有4大界別,每個界別有相同人數,至於具體組成、應否擴闊選民基礎等具體細節則有空間,大家可以討論。
「由頭褸L,根本達唔到共識」
羅太進一步解釋,普選是一人一票,但任何選舉都有提名程序,包括美國總統選舉亦有黨內提名,惟在香港,沒有政黨管治,因此在起草《基本法》有關條文時,經過廣泛討論和諮詢才設計了現時的制度。她並質疑,如果現在才重新討論這個制度本身,很難在2017年達到普選行政長官,「如果依家由頭褸L,根本達唔到共識」。
譚耀宗:應以《基本法》為依歸
羅太和出席同一節目的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均重申,香港並非一獨立政治實體,任何普選行政長官都應根據《基本法》的框架和人大常委會決定進行。「我們應以《基本法》為依歸,《基本法》已寫清楚有關(普選)制度,我們應圍繞這方面去落實選舉辦法,若講許多太空泛的準則,對真正落實普選未必有幫助」。
戴耀廷於同一節目上提出普選的底線是不能因一個人的政治意見而不可參選,質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提出的前提,但被羅太反駁指,喬曉陽提出兩個前提時已講明不會是法律條文,而是指每個人心中有把秤。「如果那人的心態是對抗中央的,又如何能做到同時效忠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呢」?
羅太籲顧現實 既看星亦看路
但羅太認為,這是從一個很高層次的原則去考慮問題,但當設計提名委員會時,應撇開人選問題,而是這個制度如何符合《基本法》。她明白大家對普選有許多理想,但亦要照顧現實,既看星亦看路,按《基本法》和相關人大常委會決定行事。
戴耀廷與民主黨議員何俊仁於節目中又不斷引用的聯合國普選標準或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二十五條乙,要求普選行政長官一定要跟從這些標準,堅持「公約」第二十五條乙應適用於香港。譚耀宗則回應指,他參與起草《基本法》時,草委認為原本不適用的國際公約條款繼續不適用,「公約」第二十五條乙在港英時代已不適用,因此亦繼續不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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