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香港回歸以來的政黨發展歷程說明,香港的政黨政治遠未達到成熟的程度。香港的政黨在公司條例註冊,有違憲、違反基本法的政黨存在,大部分的政黨只是幾百人的小集團,大部分的選民對政黨的印象是負面的。在這種情況下,實現行政長官普選,以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不僅合法合理的,而且是必要必然的。
香港反對派的其中一個主要特點,就是多算對自己有利的,少算對自己不利的,輸打贏要。在選委會的選民基礎上的「少算」就是典型的事例。
在行政長官普選前,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選舉委員會既有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職能,又有從該候選人中選舉行政長官的職能。由於選舉委員會具有選舉的職能,才發生該選舉機構的選民基礎大小的問題。
提名機構的選民基礎無普世標準
對於純粹的提名機構,本來就不發生選民基礎大小的問題。例如美國總統候選人由政黨提名,美國政黨並非由選舉產生,就談不上選民基礎。英國首相由議會執政黨產生,保守黨執政,由其議員選舉首相;工黨執政,由其黨員選舉首相,也談不上選民基礎。英美兩國的政黨各由一部分選民組成,製造社會分裂、撕裂、斷裂,也是事實。只是英美等西方國家的政黨對國家認同是相同的,各政黨雖然各自為政,但沒有引發國家分裂。
為了避免上述分裂情況發生,法國總統採用個人提名制,授予全國44,000名要人,只要有來自30個省(法國共有100個省及海外省)的500名提名人聯署,就可以獲得提名。法國也談不上提名人的選民基礎。
當然也有國家講究提名機構的選民基礎的。例如日本國憲法第六條規定,「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大臣。」日本國會經普選產生。作為提名機構,日本國會是有選民基礎的,但獲得提名後,就不再經過普選選舉內閣總理大臣(首相),而直接由天皇任命。從這個意義上說,提名日本首相的國會有選民基礎,但首相竟未實現由直選產生。
就以上數例而言,講究提名機構的選民基礎並不多見,尚未成為潮流,更沒有成為公認的普世準則。然而,香港基本法中提名委員會並非不講究「選民基礎」,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給出普選行政長官的時間表的同時,還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就是既考慮到了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又不完全以選民基礎為唯一的出發點。
反對派故意少算選委會的選民基礎
到底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有多少呢?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分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服宗教界、政界四個界別,各300人。又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2條的規定,工商界有17個界別分組,專業界有10個界別分組,勞工社服宗教界有5個界別分組,政界有6個界別分組。
據筆者推算,所謂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只有20多萬,是少算了。少算的界別分組包括:(一)工商金融界中香港僱主聯合會、香港中國企業協會的選民基礎;(二)專業界中中醫界的選民基礎;(三)勞工社服宗教界中宗教界的選民基礎;(四)政界中港區人大代表、立法會分區直選議員和區議會代表的選民基礎以及立法會功能界別中「超級議席」的選民基礎。
雖然上述遺漏的界別在選舉委員會的比重只有六分之一,但其選民基礎卻幾乎涵蓋全體選民,是不能忽略的,遠遠不是香港反對派所稱的20餘萬那麼少。故意算少,是有誤導性的。
鑒於香港政黨政治的滯後,基本法對提名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都有「廣泛代表性」的要求。所謂有廣泛代表性,有不同的表述,其中包括:「均衡參與」、「有利於兼顧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
提名委員會提名具必要性和必然性
「選民基礎」和「廣泛代表性」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選民基礎」講究的是按地區選民分佈發揮影響力,「廣泛代表性」考慮的是按社會各不同階層、不同界別和不同方面發揮影響力。對香港這樣的國際經濟城市,社會經濟各階層、各界別和各方面的代表性顯然比不同地區的代表性更為重要。但兩者是有重疊的,並不絕對互相排斥。早在20多年前香港基本法起草之時就有這樣的眼光,不能不承認創制者的智慧。
在政黨政治發達、政黨已走上法制化的國家和地區,由於政黨已經代表了或反映了社會經濟各階層、各界別和各方面的利益,強調選民基礎可能也是重要的。但香港回歸以來的政黨發展歷程說明,香港的政黨政治遠未達到成熟的程度。香港的政黨在公司條例註冊,有違憲、違基本法的政黨存在,大部分的政黨只是幾百人的小集團,大部分的選民對政黨的印象是負面的。在這種情況下實現行政長官普選,以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不僅是合法、合理的,而且是必要、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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