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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指雍澄軒似集體投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1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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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實不認同 律師指雙方官司難料誰贏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證監會昨日指出,介入調查長實拆售雍澄軒酒店房間事件,是因為有跡象顯示雍澄軒銷售項目具備「集體投資計劃」的主要元素,其中包括「酒店日常管理是交予另行委任的經營者,代替買方執行,酒店營運者會掌控酒店管理及各項主要職能,包括把客人編配至不同房間。」不過,長實並不認同證監的觀點。有律師認為,長實雖然讓步,但若打起官司來未必一定輸,幸好的是樓價最近剛好下跌,否則必會惹來小業主的不滿。

 證監會表示,要構成集體投資計劃,需要合乎四大元素,包括:1.有關計劃涉及參與者的財產安排;2.參與者對相關財產管理無法日常控制;3.財產是由營辦人管理;4.目的是讓參與者收取管理財產所得的利潤。

證監:取消交易屬合理結果

 證監會指出,雍澄軒的銷售具備上述元素,包括酒店的日常管理交予另行委任的經營者,以及代買家執行酒店管理,例如為客人編配房間。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指出,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者,有權在買賣前獲得相關資料,而今次雍澄軒買家在購買單位前所獲資料,少於集體投資計劃下投資者有權得到的資訊。他認為,今次取消交易屬合理結果,會監察長實取消交易進度,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

 不過,有市場人士質疑,在未釐清長實拆售雍澄軒是否屬「集體投資計劃」前,證監會不應輕易和長實達成協議。如果有關交易是集體投資計劃,長實在拆售雍澄軒期間,曾以廣告等形式向公眾要約,長實已屬違法;若有關交易買賣不是集體投資計劃,那麼買得單位的業主無端被取消交易,則相當無辜。

譚紹興:分拆業權宜賣斷

 有律師指出,長實分拆雍澄軒是否屬集體投資計劃,關鍵在於該項目是被視作「物業出售」抑或是「投資項目」,當中存在灰色地帶,萬一打起官司來,證監會未必穩贏。證監會過去曾多次就集體投資計劃作檢控,大部分被撿控的都是證券行或財務顧問,但今次被質疑的對象是地產商及酒店,事件則屬首次。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表示,長實今次是分拆出售單位的業權,而不是分拆出售整間酒店(公司)的股權,一般的集體投資計劃主要皆涉及股權或基金單位。他又指出,如果當初長實是向小業主「賣斷」物業,然後再促使小業主自願委託長實管理單位的租賃,或者可避免觸及「集體投資計劃」的適用範圍。惟長實後來多次強調有關物業非住宅,且是「投資項目」。

證監有權「認定」投資項目

 雖然市場對雍澄軒是否「投資項目」有不同意見,且證監會也罕有地將物業計入投資項目,但事實上,證監會是有足夠的權力,將某項投資項目界定為集體投資計劃。一般而言,籌集多個個別人士資金作投資的計劃,例如強積金、公積金、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甚至與投資有關的壽險計劃,全屬集體投資計劃。

 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推出投資項目的一方,有邀請公眾參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或取得當中的權益。今次雍澄軒出售酒店房間,正符合「邀請公眾參與」此條件。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條,除非獲得豁免,否則任何人就一項集體投資計劃,在香港向公眾派發未經認可的廣告、邀請或文件,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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