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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小姐爭取婚姻權勝訴,其代表律師韋智達指判決確認了少數變性人士的權益。
——指性別局限牴觸婚權 緩一年執行待當局修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由男變女的W小姐2009年申請司法覆核,爭取變性人結婚權,原審及上訴庭均判其敗訴,但W在終審法院獲得「終極勝訴」,成為最後贏家。特區終院昨日以四比一裁定變性人可結婚,認為將性別局限於生理上的男性或女性,會牴觸憲法保護的結婚權。惟終院下令將裁決暫緩執行12個月,以便當局修改《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獲得終極勝訴的W小姐昨透過電話訪問時高興地稱:「香港終於承認我是真真正正的女性,可以在香港與心愛的男友結婚了。」
終院昨日在判詞指《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是參照英國的婚姻法而訂立,當時婚姻的原意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普通法下婚姻的必要成分是為生育而進行性交,只有生理上的性別才是評定某人性別的準則。終院認為答辯人婚姻登記官拒絕將條例中的「女性」解釋為包括變性人,是正確做法。但當涉及憲法權利時,終院便認為現行法例站不住腳。
港婚姻性質變 生育非必要
終院指,《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人權法》第十九(二)條皆保障巿民結婚的權利,而即使婚姻制度必須受法例所限,有關法例亦不能違反或損害結婚權的特有本質。
終院注意到現今融合多種文化的香港,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的性質已出現意義深遠的變化,生育作為婚姻的必要成分這個重要性亦大為減低,結婚並非只為生育,很多人選擇婚後不生育,或過了生育年齡才結婚,相反亦有人只生育但不結婚。
終院認為,既然治療性別認同障礙的醫學技術有重大進步,加上變性人已獲社會接納其變性後的性別,故《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將確定某人性別的準則局限於生理因素上,便是與憲法保護的結婚權相牴觸,W已接受了不可逆轉的變性手術,再不能以男性身份與女性結婚,如果她仍不能與男性結婚,實際上是完全禁止其結婚,損害了她的結婚權利,故兩條條例中的女性或男性,應該包括變性後的女性或男性。
拒少數人申訴 損基本權利
終院又指,社會是否對變性人結婚的權利存在共識,並非相關考慮因素,以欠缺多數人的共識為由而拒絕少數人的申訴,是有損基本權利。至於如何界定變性人已經由原來的性別變為另一個性別及可以結婚,終院認為應該交由立法當局制定準則,例如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甄別。
此外,變性人可結婚後,與婚姻法有關的其他法例,或者亦需要修改,終院認為亦同樣適宜由立法當局介入。
唯一反對法官:傳統觀念未變
唯一持相反意見認為應駁回W上訴的法官陳兆愷在判詞指,無證據顯示香港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是否已改變,甚至放棄傳統的婚姻觀念,故法庭不應援引其詮釋憲法的權力去承認變性婚姻,否則便相當於就社會議題訂立新政策,會帶來長遠後果,必需經過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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