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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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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何俊仁知法為何袒護學民思潮犯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28]     我要評論

柳頤衡

 事先宣揚不會向警方申請遊行的學民思潮,周日參加支聯會的遊行後,聯同社民連、左翼廿一及學聯等約400人出發前往中聯辦,他們期間途經金鐘廊、太古廣場,混亂間有途人被示威者撞跌。當他們行經金鐘政府合署時,突要求警方開放其中一條行車線予他們前往中聯辦,並在其中一段行車線躺下堵路,與警方對峙一個多小時後,學民思潮才重返行人路遊行。

霸佔道路阻塞中區交通一小時

 學民思潮在金鐘與警方拉鋸期間,中區副指揮官陳綺麗會見傳媒,指有關人士不理勸諭,衝破警方防線,霸佔道路一條行車線,造成交通擠塞。她指警方多日前接獲通知,會有遊行人士今日由政府總部,前往西區,警方多次主動聯絡有關人士會面溝通細節但被拒絕,她指,學民思潮遊行往中聯辦,並無事先申請,不排除日後會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前晚召開記者會時指,從中區遊行至西區的路線長,須一早安排,惟遊行人士拒絕與警方合作,商討作出妥善的人流管理及交通改道安排,警方雖曾發出多次勸喻及警告,但有關人士拒絕聽從,並衝破警方防線,強行走出及佔據金鐘道一條行車線,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塞及構成危險,因此警方須採取相應行動制止違法行為。

何俊仁有違議員職責和律師操守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向警務處處長提出通知,而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處長(或獲授權人員)會仔細考慮每宗個案,如有合理需要,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主辦者施加活動條件,以確保公眾活動的秩序和整體的公共安全。終審法院早前在一宗案件的判詞中指出,香港的法定通知機制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極為普遍,並確認這個法定通知機制合憲,亦能讓警方履行職責,即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有助合法的集會和示威以和平方式進行。

 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卻稱,示威乃基本人權,毋須申請。何俊仁昨天聲稱,學民思潮只是和平抗議,倘警方檢控,就是「濫用檢控權力」。何俊仁身為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知法而公然袒護學民思潮犯法,有違立法會議員職責和律師操守。

霸路堵路與黃毓民陳偉業如出一轍

 何俊仁聲稱,學民思潮只是和平抗議,並無破壞社會秩序,這一說法違反事實。學民思潮途經金鐘廊、太古廣場時,有途人被示威者撞跌。特別是他們霸佔中區道路一條行車線,造成交通擠塞一個小時。中區有數十萬人上班,香港每天經過中區的車流量超過50萬輛,學民思潮霸佔中區道路一條行車線,造成交通擠塞一個小時,衝擊正常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的安定和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學民思潮霸路堵路,與黃毓民及陳偉業在前年七一遊行期間非法組織遊行和堵路的違法行為如出一轍。

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須承擔刑責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在前年七一遊行期間,非法組織遊行和堵路及衝擊警方防線,被分別判囚6周和5周。裁判官杜浩成指,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也要負上刑責。這次判決清楚表明,無論什麼人,也無論政治理念是甚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就須承擔刑責。學民思潮上周日的行為,實際上已構成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警方指不排除日後會追究刑事責任,是完全合理的。

 何俊仁知法卻公然袒護學民思潮犯法,實際上是要鼓勵和誘導青少年學生參與「佔中」。但是,青少年學生若參與「佔中」而留下案底,會影響一生前途。何俊仁應捫心自問,他自己知法卻袒護學民思潮犯法,對得起他作為議員、律師的身份嗎?對得起他作為一個人起碼的良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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