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江鑫嫻 北京報道) 據中國之聲《央廣夜新聞》報道,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每年的失蹤兒童約有20萬人,找回來的僅200人。專家稱,很多人知道收買被拐兒童是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司法事務中絕大部分收買者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被追究也是輕微的行政處罰,懲罰性蕩然無存。
僅200童找回親人
每年約有20萬名兒童失蹤,找回來的大概200人。這意味著每年至少有199,800名的兒童每天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也就意味著每年有這麼多的父母承受失子之痛,這麼多的家庭破裂。
報道指出,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對待絕大部分收買人都不追究刑事責任。買和賣作為交易主體的兩方缺一不可。從某種層次上來說,沒有買方也不存在賣方了,而買方才是拐賣兒童市場的根本所在。然而,對待拐賣兒童罪,中國《刑法》中有明確的指出和規定,對待買方的懲罰卻存在明顯的漏洞。不僅沒有明確指出犯罪,連懲罰也是提之甚少。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在拐賣兒童這件事上,打擊買方市場是關鍵,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拐賣犯罪的發生,包括追究一部分買主的刑事責任,讓買主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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