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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口老化系列二之二:誰來養老•老有所依:心有餘而房不足?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6-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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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團體在年廿八日為將軍澳獨居長者洗邋遢。 資料圖片

——今日香港+全球化+現代中國+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

 上期介紹了香港長者的概況及其衍生的問題,而中國內地和新加坡同樣亦面對人口老化的問題。為了減輕相關問題,他們以法律形式強制子女需對其年長父母負上照顧之責。究竟香港應否仿效上述兩地的做法,強制子女供養父母及與其同住?  ■簡明宇

作者簡介: 簡明宇 香港教育學院大中華研究中心榮譽研究員、英國皇家公共衛生學會院士、英國皇家醫學會海外院士、尼古丁及煙草研究會會員及「點亮教育」創辦人,其著作《獨立專題探究手冊》獲香港教育學院頒發「知識轉移優異獎」。

個人社會 孰是孰非

 在探討上述問題之前,筆者先回顧一下上期所談的內容:其一,長者人口高齡化;其二,獨居長者增加;其三,三成長者在貧窮線下;最後,長者自殺率高。雖上述4點分屬不同類別,其中獨居及貧窮是因,自殺是諸多結果之一。但長者人口高齡化無論是否存在,並不影響上述三者的關係,而其作用令上述問題更為嚴重。越是高齡越需照料,亦越難謀生。換言之,長者獨居與貧窮才是問題核心所在,究竟誰人應該對此負責任?

 在回答此問題時,首先要確定究竟香港的長者獨居及貧窮問題是個人問題,還是社會結構性問題。如果是前者,應先由個人解決;若不果,政府應以救急扶危的原則提供短期及即時協助。因為倘若是社會結構性問題,更大可能是公共政策所造成,則政府便有責任解決,而個人基本上是很難推動改變的。(基礎級)

居所面積有限 造成長者獨居

 受長者獨居及貧窮問題影響的人數龐大。上期提到,2011年獨居/二老長者住戶佔長者人口36.9%,有三成長者生活在貧窮線下。當一大群人都面對同樣問題時,並且這個問題一直維持了一段長的時間(詳見上期),那幾乎可以肯定是社會結構性問題。換言之,這並非偶然的不幸事件或者個別事件。限於篇幅,以下只就長者獨居作討論。

單位越建越小 住人越來越少

 由於居所面積所限,不少年輕人婚後通常另覓居所,這往往成為長者獨居的原因。為甚麼年輕人婚後另覓居所時,不選擇一間較大的居所與父母同住?當中背後原因很多,必然包括一些個人因素。但即使有年輕人有意願婚後與父母同住,現實是否可行?在2009年至2011年,有越來越多的新建私人樓宇單位樓面面積少於40平方米,即小型單位。至2011年,已接近八成。(見表一)根據公屋的標準,室內面積約40平方米的可住3人至4人。但樓面面積為40平方米的單位,其實用面積一定少40平方米。若以公屋標準而言,這類私人小型單位,住兩人較為合宜,住3人至4人則較為擁擠。在公屋方面,對比2001/02年和2011/12年的新建公屋單位數字,總數明顯減少(見表二),小型單位(包括小單位及一房單位)的比例增加,而最令人注目的是三房單位在2007/08年便開始停建了,這無疑是影響了三代同堂的居住機會。顯而易見,無論是新建公屋,抑或私樓,均不利擴展家庭。換言之,建屋政策本身已是長者獨居的罪魁禍首之一,而建屋政策又明顯非個人所能左右。

免雙倍租 父母子女分開住

 目前,本港僅約30%人口居於公屋,但獨居/二老長者住戶當中,卻有近半數(46.4%)居於公屋(見表三)。有評論指,公屋「富戶」政策造成長者獨居。現時的公屋政策規定住滿10年的住戶要接受入息審查,家庭收入超逾既定入息限額者,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連差餉。公屋戶住滿10年後,往往便是子女剛剛完成學業投入工作之時,兩老剛還清「兒女債」、生活較為寬裕之時,卻要被迫搬入私樓。但私樓又不利擴展家庭。為避免繳交額外租金甚至遷出,住戶會選擇讓子女搬離公屋,最終促成了長者獨居。

 從上文得知,長者獨居是社會結構性問題,公共政策失誤是其根源,難道個人便沒有責任?雖現時香港,大家庭逐漸解體,但畢竟仍是華人社會,孝義在社會的道德價值中佔有很重要的位置。就道德上而言,成年子女有責任照顧年邁的父母。然而,這種道德上的責任是否應該以立法形式確立?再者,即使以立法形式進行,在公共政策不作相應調整的情況下,長者獨居的問題又是否可以解決?這需要從政府、社會等多方面考慮。(摘星級)

小知識:

香港

 香港沒有法例規定子女必需供養或者照顧父母,相反子女可以簽署一份「不供養父母證明書」,即俗稱「衰仔紙」,表明不會在財政上支援父母生活,其父母便可申請政府各項津助(例如綜援)時,不將其子女的收入及資產計算在內。

新加坡

 新加坡的《贍養父母法令》訂明若60歲或以上的長者不能維持生計,可要求法院頒令強制其成年子女供養。不過,在入稟之前,需先經調解。而法院在決定是否頒令時,會考慮入稟人的財政需要及其子女的收入及資產狀況等。

中國內地

 內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子女應當履行對長者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012年,更加入「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條款。(進階級)

想一想:

1. 根據上文,指出香港、中國內地和新加坡三地對老人供養的異同。

2. 參考上文,你認為香港長者獨居的問題源於哪幾方?

3. 承上題,為甚麼私樓市場日趨著重小型單位?解釋你的答案。

4. 你認為香港政府是否應該參考中國內地和新加坡的做法立法讓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分3方面說明。

5. 有人認為,「立法難以解決社會贍養父母的道德問題」,你有多大程度同意這一觀點?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 慧

延伸閱讀:

1.《贍養老人大家談》,搜狐網,http://zhuanti.club.news.sohu.com/user_webpage/webpages/commuser/web1_35920.html

2.《獨居病癱乏照顧 北上養老多吃苦》,香港《文匯報》,2013年2月18日,http://paper.wenweipo.com/2013/02/18/HK1302180011.htm

3.《新加坡立法應對養老挑戰 鼓勵老有所為》,新華網,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5/13/m_124701836.htm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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