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章的「法律責任」第六十四條: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凡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 第六十六條亦表明: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本報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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