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反雙方合營合同約定,沒有向南華擎天移交應當交付的軟件知識產權;
2. 南華擎天成立後,仍然從事與南華擎天相競爭的業務;
3. 利用南華擎天的人、財、物、辦公地點,從事與南華擎天相競爭的業務;
4. 將南華擎天開發的軟件據為己有;
5. 擎天科技的管理層違反合同約定,領取南華擎天的工資卻為擎天科技及相關公司工作。
資料來源:南華集團新聞稿
製表:記者 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