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 區璟智
隨著新《公司條例》將於明年首季實施,我們接著需要優化現行《公司條例》下處理公司清盤的制度,這是本局和破產管理署的重點工作。
香港是國際商業都會;利便的營商環境和健全的法制對維持競爭力尤為重要。多份環球營商報告都以地區的公司清盤制度成效作為其中一項評分。為確保制度與時並進,我們有需要優化香港的公司破產法例,使法例可與其他地區(例如英國和澳洲)看齊。公司清盤程序若具成效,有助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諮詢文件詳列四十六項立法建議,目標為精簡程序,並加強有關清盤程序的監管,以提高對債權人的保障。
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公司破產法例可盡量保存無力償債公司餘下的資產,並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分發予債權人。為此,我們建議就「以低於一般價值訂立的交易」訂立新條文,以防止公司在清盤前「賤賣資產」,令債權人因可變現資產減少而蒙受損失。我們建議,如公司曾在清盤前向某人作出饋贈或訂立低於市價的交易,法院可把該項交易作廢。建議的追溯期為五年。此建議亦可防止參與交易的公司以低價承接生財工具而「另起爐灶」。
我們也建議修正現有「不公平的優惠」的條文,以防止公司於清盤前做了一些事,使某些債權人在公司清盤時較其他債權人處於較佳的位置。舉例說,如果將來有公司在清盤前只選擇性地向董事親屬作出還款,而非公平地還款予所有有關債權人,法院可把相關交易作廢。建議的追溯期為兩年。
由於僱員也屬清盤公司的債權人,現時的法例已經訂明,僱員的欠薪可從變現資產中優先償付。在一般情況下,僱員會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作墊支;即使破產公司已沒有任何可變現的資產,僱員的權益已受該基金保障。我們建議不修訂這項重大原則,法例會盡可能保障僱員最大的權益。
減省清盤時間及成本
現時,清盤人所聘用代理人的訟費和收費,須交由法院評定。為節省不必要的成本,我們建議如清盤人未能就代理人的費用與審查委員會達成協議,才須將代理人的費用交由法院評定。換句話說,在大部分不具爭議的情況下,法院評定的程序可以減省。
另外,我們建議精簡審查委員會的運作,例如讓審查委員會可透過郵遞或電子方式的書面決議行事,以及訂明舉行首次會議的時間等。我們也建議容許清盤人以電子方式與有關人士通訊,一如新《公司條例》的安排。上述建議相信可大大節省時間及成本,債權人最終會受惠。
有關法例的公眾諮詢期已在四月展開,歡迎公眾人士盡快向我們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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