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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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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歌」放上網 牟利屬違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7-12]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互聯網「惡搞」成風,事無大小,網民皆喜歡挖苦諷刺一番,日後卻有可能需為此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戲仿作品的標準和界線,究竟在哪裡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任何戲仿作品用作商業用途,必屬違法。以網上「改歌」為例,若有人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擅自取用歌曲作二次創作,並將之上載、分發,以作牟利用途,即已觸犯《版權條例》。

改圖是否犯法須看情況

 商經局發言人指,要為戲仿作品下定義相當困難,但不等於法例是虛無縹緲,正如現時獲豁免民事及刑事責任的新聞、教育、私人研習用途等範疇,也沒有明確定義,相信即使立法後,亦不會造成執法上的困難。被問到網民以改圖等方式諷刺時弊,未來會否觸犯法例時,發言人僅稱要視乎個別情況,例如在方案二中,相關行為是否會為版權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損害」,才能定奪。

 2010年時,社民連於年宵攤位寄賣「惡搞」民建聯黨徽的T恤,事後被海關指涉嫌觸犯《版權條例》而沒收T恤扣查。「惡搞」民建聯黨徽是否犯法?發言人指,版權就如業權,不一定要涉及經濟損失才算犯法,若以此事件為例,民建聯可循民事索償,但若將T恤寄賣,即使是籌款,但因涉及商業用途,必屬違法行為。發言人又稱,在網上轉發或分享戲仿作品的超連結(link),並不觸犯法例,認為網民毋須過分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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