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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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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修訂例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7-15]     我要評論

●貨品和服務的說明

 例子︰商戶聲稱某產品缺貨,而它聲稱是唯一有存貨的供應商,但實情是市場上的供應量仍十分充足。

●誤導性遺漏

 例子:某商戶出售一批二手或經翻新智能電話,但看來像全新的。而售價與同一型號的全新電話相同,但該商戶沒有向消費者披露並非全新貨品。在這種情況下,智能電話是二手或經翻新的事實或是一般消費者需要的重要資料。遺漏該等資料很可能觸犯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例子:私營骨灰龕場職員向一名剛喪親的親屬施加壓力,促使他購買較昂貴的殯殮套餐,以免為他和家人帶來惡運。該職員利用該喪親親屬的不幸,在該親屬感悲痛時影響他的決定,或構成使用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

●餌誘式廣告宣傳

 例子:某航空公司以大幅低於市價的格價出售某航線機票,優惠在不同的媒體宣傳了一星期,最終出售逾4,000張機票,但原來該公司只能提供500個機位。因為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公司能在合理期間內,按優惠價供應合理數量的機票,該公司可能觸犯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罪行。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例子:某商戶以超低價宣傳出售一台電視機,但他其實並無出售的意圖,只想以此誘使消費者,以便推銷另一型號的電視機。一名顧客被這項優惠吸引,並向商戶訂貨,但該商戶拒絕接受訂單,繼而向顧客推介另一型號的電視機。

●不當地接受付款

 例子:某美容院以優惠價推銷療程,但該美容院沒有足夠的專用儀器及曾受訓練的美容師提供有關服務。當顧客要求服務時,該美容院只能在6個月後(不合理時間)提供有關服務。

資料來源:《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執法指引最終擬稿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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