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涂若奔)證監會及金管局昨公布,已與RBS(前身為荷蘭銀行)就其於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間,向零售客戶銷售與雷曼兄弟相關的股票掛u票據(ELN)一事達成協議。
RBS同意在不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向所有持有由其出售的未到期雷曼ELN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證監會估計,約有540名客戶符合資格參與這項和解方案下的回購建議,將涉及約5.13億元的付款金額。
連票息可收回100%本金
證監會及金管局於新聞稿披露,回購價相等於每名合資格客戶投資於雷曼ELN的100%本金價值,但將會扣除合資格客戶已獲付的票息,以及合資格客戶於Lehman Brothers或其關聯機構的破產程序中就相關的雷曼ELN收回的任何款項。此外,回購價還將包括假設投資於雷曼ELN的金額以儲蓄存款方式存放在該銀行應可賺取的利息。不過,回購建議並不適用於專業投資者。證監會就RBS向專業投資者銷售雷曼ELN的處理手法仍在調查中。
金管局:協議符大眾利益
金管局署理副總裁戴敏娜認為,這項與RBS達成的協議,是兩個監管機構的調查工作成果。金管局認為是項協議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因為該協議讓合資格客戶毋須經歷漫長及昂貴的法律程序,亦可取回他們的投資款項。
鑑於RBS提出回購計劃,證監會將不會就向RBS的零售客戶(專業投資者除外)銷售雷曼ELN的事宜,對該銀行及其現任或前任主管人員或僱員作出紀律處分,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
金管局亦已知會該銀行,表示不擬就RBS向那些已接納回購建議或根據回購計劃接納補發款項的客戶銷售雷曼ELN一事,向其行政主管人員及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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