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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鐵川。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近日,中聯辦宣文部部長郝鐵川在落區宣講香港《基本法》時,不斷被人問起《基本法》可否稱為「小憲法」。昨日他以樹仁大學客座教授的身份,在《明報》發表《香港〈基本法〉不是『小憲法』》一文,提出:如果不把中國憲法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不把《基本法》視為中國憲法的子法、而把它視為甚麼「小憲法」,那在國際社會講不過去,不符合公理;《基本法》不是地區性的法律,而是全國性的法律,不僅香港地區要遵守,內地也要遵守。若把《基本法》僅僅視為香港特區的法律,這本身就是違反《基本法》的觀點;香港社會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譚惠珠女士所指出的強調「兩制」有餘,而強調「一國」不夠。如果把《基本法》稱之為「小憲法」,那會加劇一些人對「一國」原則重視不夠的弊端,會使一些人更加不知道中國是單一制國家而非聯邦制國家,只能有一部憲法。
《基本法》首章不稱「總綱」
郝鐵川指出,早在《基本法》起草期間,草委們就努力避免把《基本法》混同於《憲法》。《基本法》草委、政治體制專題小組召集人之一蕭蔚雲教授說過,《基本法》的第一章為甚麼叫「總則」而不叫「總綱」?在對《基本法》結構進行諮詢中,確曾有人提出叫「總綱」,但未獲採納。這是因為考慮到我國憲法的第一章叫「總綱」,憲法是國家規定政體、國家結構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而香港《基本法》則涉及的大部分是關於香港特區的各項事務,兩者不能同等觀之,《基本法》不可和憲法一樣將第一章叫「總綱」,而應像我國頒布的其他法律那樣,把規定該法基本原則的第一章稱為「總則」。
與憲法為「子母法」關係
郝鐵川還對李浩然、陳俊豪兩位學者提出的《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特別法這一觀點談了不同意見。他們認為香港《基本法》和我國憲法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屬於同位法原理。郝鐵川則認為,雖然我國憲法和《基本法》是同一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但我國憲法和《基本法》的制定程序不同、效力不同。前者制定和修改須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後者則採取簡單多數通過即可;前者的效力高於後者,這應是常識。因此,在現有條件下,還是把我國憲法和《基本法》視為「母法」和「子法」的關係比較妥當。
分割談《基本法》不嚴謹
郝鐵川最後引述吳邦國2007年6月6日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江澤民同志指出,依法治港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法』主要是指憲法和《基本法》。」強調拋開中國憲法母法地位、不顧中國憲法權威,孤立談論《基本法》是不嚴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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