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郭文緯批評,反對派政黨公開對被投訴人「公審」,以至「未審先判」,大做「政治騷」,令被投訴人的名譽受損,涉嫌違法。資料圖片
——前副廉政專員公開信 批反對派借刀殺異己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特首梁振英日前批評有政黨在完全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舉報原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及張震遠,是試圖將廉政公署變成打擊異己的政治工具。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昨日亦發表公開信,批評反對派政黨公開對被投訴人「公審」,以至「未審先判」,大做「政治騷」,令被投訴人的名譽受到不必要的傷害,此舉已涉嫌違法。
梁振英日前在地區論壇上指出,有人在完全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向廉署舉報林奮強偷步賣樓,事件更遭反對政府的政黨和個別人的推波助瀾,「在廉署用了9個月查明這件事之後,沒有人,包括去舉報的人,包括起哄的政黨,私下或者公開向林奮強講過一句半句抱歉的說話」,而張震遠任巿建局主席期間向地產商借低息貸款一事,經廉署查明後同樣沒有事實根據,但舉報者亦沒有公開或私下道歉半句。
反對派昨日就此舉行記者會,聲稱廉署一直鼓勵市民舉報有貪污嫌疑的事件,又聲言倘舉報不成者需道歉,則政府亦應向最終被判無罪的被檢控人士道歉,「大條道理」地拒絕道歉(見另稿)。
諷鴿黨總幹事林卓廷扮「權威」
郭文緯昨日發表致全港市民的公開信,首先諷刺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經常以前廉署調查主任的「權威」身份,不時出來講解廉署調查程序,又接連要求廉署調查多位行會成員和問責官員,並向傳媒發放獲知的調查資料。郭文緯在信中說,這些投訴人的批評,已儼如成為「權威」,甚至是「唯一」的見解,「作為廉署首名華人執行處首長,本人自信有足夠資格,發表同樣具『權威』的意見」。
他說,廉署一向都鼓勵市民挺身舉報懷疑違法《防止賄賂條例》的行為,只要舉報本身並非惡意或失實(此為另一項刑事罪行),廉署都歡迎,亦會按既定程序處理。不過,很多政黨投訴人喜歡向廉署舉報「懷疑個案」,只是在大做「政治騷」:他們在向廉署舉報前都一定會邀請傳媒採訪,更聯同個別傳媒,對被投訴者進行「公審」,甚至「未審先判」。其後,在廉署回覆投訴人會跟進個案,他們又會高調宣稱廉政已經「立案調查」,或向傳媒匯報有關案件情況,明示暗示當中必然大有文章。
透露涉案者身份調查細節屬違法
郭文緯指出,反對派明顯忽略了《防止賄賂條例》中,第三十條有關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的重要性。該條例規定,所有涉及廉署個案的內容,包括投訴及被投訴人的身份、指控,及調查的一切細節,在個案轉交法院,或至少廉署正式搜證及拘捕前,都必須保密;透露有關資料的人,即使是傳媒,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入獄1年。
舉報立案法團涉「貪」 亂公開資料罪成
他進一步解釋,該規定是要確保廉署的調查工作的效率,避免受查人士預先毀滅證據;更重要是,保障他朝可能獲證實清白的受查人士,避免他們的名譽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去年年底就有一名市民,因懷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代表涉貪,遂向廉署舉報;這名市民隨後就將自己的舉報內容,包括到廉署舉報的『口供紙』,大量複印並交給大廈內其他住戶,結果遭廉署檢控,最終被法院判處罪成。」
聯同傳媒「未審先判」做法欠妥
郭文緯並批評,投訴人會聯同個別傳媒,對被投訴者進行「公審」,甚至「未審先判」,又以林奮強事件為例:「林氏一家過去10個月受到多大的困擾和痛苦?該等向廉署舉報林奮強,並且發動輿論公審的人,難道就不感羞恥、不應向林奮強一家致歉?」
就所謂政府應向最終被判無罪的被檢控人士道歉,郭文緯反駁指,兩者絕對不能、不應相提並論:根據現時香港的檢控制度,廉署和律政司決定對檢控某人前,都必須根據既定刑事檢控程序,確定有足夠可供信納的證據,證明該人士違法後,才會提告。
他續說,被檢控的人士最終脫罪,很多時全因現行本港的司法制度對判罪的要求相當嚴謹,只要有一絲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被告都可獲判無罪。此外,若法院認為被告在檢控過程中,受到不公義的對待,該被告最終會獲政府合理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