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國家領導人去年6月29日抵港,護送車隊途經北大嶼山快速公路時,社民連5名成員涉嫌拉起橫額示威,阻礙行車通道,5人各被票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其中3人包括前社民連主席陶君行早前經已認罪,昨被判罰款3,000元,而其餘2名不認罪,被裁定罪成的被告黃浩銘及陳德章,則罰款4,500元。裁判官指案發地點時速上限高,明顯車輛行車較快,若被告行為令其他司機分心,後果不堪設想,幸好沒有造成意外。
5名被告依次為林森成、前社民連主席陶君行、馬雲祺、黃浩銘及陳德章。首3名被告認罪,其餘2人黃浩銘及陳德章不認罪,昨被裁定罪成。林森成聞判後聲言:「什麼惡法來的?」黃浩銘稱:「絕無謊言及毫無悔意。」陳德章表示求情不是社民連作風,會為自己做的事負上責任。
黃浩銘在庭外稱判刑過重及不合理,黃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首次干犯最高罰款是5,000元,今次判刑已接近最高罰款金額。他指眾被告將車停泊在路邊,並沒有造成危險,是很小的事。黃說:「判得這麼重,5人共罰款18,000元,是否想丐幫破產?」
黃更說:「裁判院外陽光普照,裁判院內則被風暴摧毀。」陳德章則表示有關路邊車輛的法例1991年至今未有更改,外國法例如路邊沒有行人即可停車。林森成聲稱案發時有打死火燈,是不會造成道路危險的。
官指警員證人證供可靠
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指,所有警員證人的證供均誠實可靠,雖然他們對錄影片段中出現的山坡及鐵絲網的位置不肯定是否與案發出現過的一樣,但劉官指因片段模糊,故不影響他們證供可信性,但黃浩銘及陳德章作供時卻有不合理地方。
被告黃浩銘表示當天不知有示威區,警員案發前只是奉命尾隨被告的車輛,而被告車輛又不斷擺脫警員的跟蹤,明顯被告目的只是想擺脫警員,根本有否示威區對被告們也不大重要。加上被告們沒有通知警方他們即將示威,故警方沒有安排被告們去示威區是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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