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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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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兩罪行 可囚半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16]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粗口老師」林慧思辱警風波越演越烈,有人到警署報案,指林慧思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阻差辦公,警方將案件交重案組調查。有律師指出,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任何獲合法授權人員或其助手執行任何公務,即屬觸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阻差辦公」罪,而從網上片段可見,林慧思或已觸犯有關法例,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禁半年。

 旺角警區重案組現正跟進林慧思辱警事件。律師梁永鏗在接受本報查詢時指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二八章第二十三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則屬「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俗稱「阻差辦公」)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則最高可處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

 根據網上片段所見,他相信林或已觸犯上述法例,「講粗口本身不違法,但若令人感到有侮辱性而報案,則屬違法」。他解釋,若在公眾地方對著空氣講粗口則不屬違法,惟若是針對某人講粗口,令他感到侮辱及構成滋擾,則會干犯法例。他指,如果求情被接納,最後或會將刑罰減至社會服務令。不過,要得到感化官接受,前提是被告需要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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