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沈夢珊 上海報道)為解決有關法律規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實施問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6日審議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國務院決定的試驗區內暫時停止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對此,國務院建議暫停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時間為3年。
據了解,草案提出,在上海自貿區內,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3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暫時停止實施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在試驗區內對外商投資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同時制訂試驗區內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負面清單,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方案》還提出,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拍賣企業在試驗區內從事文物拍賣業務,其文物拍賣資質申請及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納入現行管理體制。
實施有效期3年
國務院建議,暫停實施這些法律有關規定的時間為3年,並及時對試行情況進行評估。屆時,凡是上海自貿試驗區裡面的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設立、增資和股權變更等都將遵循國際慣例,即從內地實行的審查制轉為符合國際慣例的備案制,註冊資金、繁瑣的公司申請程序等都將可能徹底變革,註冊企業可能會像香港那樣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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