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根據設立香港特區的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即中央政府對特區內的制度才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基本法》附件一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基本法》第一五九條
規定香港政治制度的憲制性文件《基本法》,其中的第一五九條亦明確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其修改提案權則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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