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議員於本周三立法會大會上動議引用特權法,調查香港電視網絡不獲發牌事件,更號召支持者「包圍立法會」;有反對派人士還發起所謂「公民拘捕」行動,「通緝」投反對票的議員,聲言一旦動議遭到否決,就堵截立法會及政總的行車出口,「不通過 不解釋 不許走」,涉嫌教唆他人犯法。各黨派立法會議員指出,以圍堵甚至暴力試圖改變他人意志,絕非民主社會所為,採取類似手段者絕不會得逞,此舉更會觸犯刑事罪行,不明內情者切勿以身試法。
反對派及部分香港電視網絡員工,發起在周三立法會大會討論引用特權法調查事件時包圍立法會,有反對派人士更在facebook社交群組開設「11.6公民拘捕」行動,聲言他們是受到3年前高鐵示威的「啟發」,策劃所謂「公民拘捕 不通過 不解釋 不許走」。他們聲言,由於過去所採用的視聽式集會往後未必奏效,故聲言應自發將行動升級,倘立法會下周三未能通過運用特權法調查港視事件,呼籲當日參與集會的市民就應「自發」堵截立法會及政總的行車出口,「追究」部分議員「把守黑箱、鞏固電視壟斷」的責任。
「妨礙議員離開……即屬犯罪」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不過,發起行動的有關人等無視法例規定,聲稱「升級,就是有承擔風險的覺悟」。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鍾樹根在接受本報查詢時強調,香港是民主社會,絕對不應以暴力包圍的手段,企圖改變他人意志,「這也是違法,香港無可能如此不民主。『公民拘捕』明顯是煽動別人做犯法的事,是香港民主社會所不容的」。
民建聯議員梁志祥強調不擔心市民包圍立法會,「好清楚的是,不可能支持用特權法調查發牌事件,一旦『打開缺口』,只會影響政府今後施政。對於網上近日出現的『暴民思維』,我當然絕對不能夠支持及不接受暴力」。
做法無效果 礙他人自由
工聯會議員黃國健也指出,香港是個多元化及高度自由的社會,倘有人想利用近似暴力的模式迫使他人改變立場,一定不會得逞,「議員走進立法會,每個投票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無論支持、反對、棄權均有其個人主張,甚至融合背後團體及支持者意見。作為成年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做違法事,但肯定無法達到他們預期的效果」。
經民聯議員盧偉國強調,他絕對不會因為示威壓力而影響對發牌事件的看法和投票立場,「身為議員,應該以理性公平公正態度投票。市民當然有權表達自由,但最重要的是確保表達方式合法合理,不應影響他人自由。香港不時都有示威抗議,但不能影響議會正常運作,『公民拘捕』當然不可取。即使示威是合法,不合情不合理亦是不可取,何況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當然更加不可取」。
另外,有網民就在「公民拘捕」專頁留言質疑,反對派唆使市民犯法,「他們依家做塘邊鶴,到時拍拍屁股走數。但係俾佢哋瞞騙的市民,就有機會負上刑責。因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屬刑事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你班×街推人犯法,自己就騎劫運動,又準備混水摸魚籌旗,偷呃拐騙樣樣做齊,仲有無更無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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