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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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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局不可代替行會決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09]     我要評論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昨日開會,原定有代表到場的通訊事務管理局最終不派人出席,只遞交了文件,解釋其建議向三間申請機構發牌的理據。有議員表示,通訊局同意向三間機構發牌,其意見和政府完全相違,政府的做法是「自把自為」云云。但正如商經局局長蘇錦樑回應指,通訊局只就發牌提出意見,最終決定由特首會同行會作出。事實上,特首會同行會決定發牌事宜,不是只參考通訊局意見,還要參考多方面意見和顧問報告,考慮公眾利益而作出決定。如果通訊局可以代替行會決策,還要行會幹什麼。

通訊局向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去信立法會認為,個別機構或整體市場的持續經營能力,不應是發牌時的首要考慮,同意向三間機構都發牌。通訊局的意見,恰恰說明該局不是決策機構,因而不需考慮個別機構或整體市場的持續經營能力。但行會是決策機構,必須從公眾利益去判斷市場整體經營能力,需要循序漸進發牌,令市場健康發展。

作為決策機構,行會確定免費電視發牌的4個準則中,最重要的是財務上持續經營,而港視在這個準則的顧問評分最低,因而總分也是最低的。以目前免費電視的廣告市場容量來看,維持4個電視台已經很困難,倘增至5個電視台,就極大可能有電視台會倒閉。電視台不是茶餐廳,不能隨便倒閉,因為經營電視台動輒可聘用過千人,一旦倒閉對社會的就業、電視市場的健康發展,都會帶來極大衝擊。因此,行會決策時必須想到後果,若果明明知道增至5個電視台就可能有電視台會倒閉,還同意向三間機構都發牌,就是對公眾利益不負責的表現。

通訊局同意向三間機構都發牌的意見,僅僅局限於三間機構的財政能力、專門知識、傳送基礎設施等因素,而沒有根據公眾利益去判斷市場整體經營能力。當然,這不可苛求通訊局,因為通訊局與行會是兩個不同機構。特首會同行會決定發牌事宜,已跟隨法律意見,做法符合程序公義,程序上是不必諮詢通訊局意見。

通訊事務管理局是規管電訊和廣播業的單一規管機構,不可與行會作為政府決策機構混為一談。有議員根據通訊局的意見和政府相違來大做文章,繼續質疑和否定政府的發牌決定,偏離了最基本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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