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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因輿論違法裁判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2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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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佈的《意見》明確要求,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圖為雲南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就中國內地司法改革提出多項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健全錯案防止機制」等。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對外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要求,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最高法還提出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本次發佈的意見應該是三中全會《決定》公佈後最高法首次對外發佈的落實三中《決定》的相關政策。

 該《意見》共27個條文,分5個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首先在第一部分,《意見》明確提出要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程序公正、審判公開、證據裁判」五大基本原則。

證據不足應判被告無罪

 《意見》明確指出,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認定被告人有罪時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意見》第二大部分專門就證據審查機制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強調,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並對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刑訊逼供所獲供述無效

 《意見》還明確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意見》指出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準被告人有罪。在非法證據排除中,進一步明確了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都要排除,其中還要求對於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的身份。

 在「遵守法定訴訟程序,強化案件審理機制」方面,《意見》提出「以審判庭為中心」規定,事實證據調查要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也要在法庭。意見指明,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意見》還進一步提出,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複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代表等旁聽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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