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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管有訂明資料。
2 沒有與客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3 沒有按照表格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表格;沒有在表格附同表格內所指明的文件。
4 沒有自以下事項發生起計的31天內將該事通知地監:i,終止從事地產代理工作;ii,僱用或終止僱用任何營業員;iii,委任《地產代理條例》下的經理或終止其委任;iv,獲委任為持牌地產代理公司的董事或終止擔任公司的董事;及v,成為或終止作為某持牌地產代理合夥的成員及該合夥進行或擬進行地產代理工作。
5 沒有備存(i)一份其所收取的住宅物業放盤的紀錄及(ii)所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文本不少於三年的期間。
6 沒有書面通知地監其登記地址的變更。
7 沒有保留向客戶所發出的收據的副本最少3年。
8 沒有在其發出的文件上述明其牌照號碼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營業名稱及營業地點;及沒有在其發出的廣告上述明其牌照號碼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營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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