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研究》第一期若干新觀點簡介
鐵 犁
香港社會很關注全國港澳研究會的成立,也注意到了與之相伴而來的專門研究港澳問題的綜合性學術期刊--《港澳研究》。我閱讀了第一期(創刊號)後,感到把一些新觀點介紹給香港社會的知識界,有利於大家思考和切磋,有利於在多元中尋求共識,在共識中保持多元。
特首與美國州長不能並論
長期以來,香港社會一些人士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是何關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省、直轄市、自治區是何關係,不是很清楚。筆者在與香港市民交流時,有人多次給我說:「過去不知道香港特區怎麼個特法,還以為特就特在香港可以和中央平起平坐。今天聽你一講,才知道香港特區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下級,香港特區再特別,法律地位與內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相當。」2013年,梁振英在對外講話中多次稱內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為「兄弟省、市」,香港社會對此有人贊成,也有人反對。反對的理由之一,是認為這樣稱呼內地省、直轄市、自治區,貶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新報》12月20日的社評《行政長官是不是中央政府的下屬?》寫道,12月19日的梁振英赴京述職一事,表現出來「行政長官和中央政府的從屬關係」,而美國的總統與州長「並不是從屬關係。香港政府的行政長官則是根據《基本法》由香港市民經過一定的程式選出來的,究竟行政長官算不算是領導人的下屬呢?又或者不如索性問一問:行政長官被港澳辦規範了述職的時間,也規範了其內容,甚至要查找不足,也即是要自我檢討了,在以上的大前提下,香港的行政長官還有多大的獨立性呢?」《新報》的這篇社評顯然是把中國單一制國結構下的行政長官與中央關係與美國聯邦制下的總統與各州關係等而觀之,因而覺得行政長官述職一事的規範化似乎是降低了行政長官的地位。
《港澳研究》第一期刊登的「四大護法使者」之一的許崇德教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一文指出,憲法與基本法清晰表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我國單一制國家中的一個地方行政區,而非中央。它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與省、自治區、直轄市處於同等行政層級。
許老指出,基本法的整個文本已經從各個不同角度直接地或者間接地表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問題,其中最顯著的要算基本法第十二條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對此可以從下述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它清楚地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而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國採用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不可能存在兩個甚至多個「中央」。如果認為特別行政區也是「中央」的話,那豈不成了「兩國兩制」,還有什麼「一國兩制」呢?
港府須執行國務院的指令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國的行政區劃是多層次的,截至2012年底, (1)現在中國全境共劃分為2852個縣級行政單位(資料來源:中國民政部網站)。它們比較接近基層群眾,雖然從總體上說都在中央統一領導之下,但不是中央直轄。 (2)高於縣級單位的有地級市、自治州、盟等333個地級行政單位,它們作為一級地方區域,當然應服從中央的統一領導,但還不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3)按照中國的憲法和法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為: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民族自治區,以及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這34個區域是最高的地方行政區域,都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從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條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特別行政區是與省、自治區、直轄市處於同等層次的地方行政區域。例如,(1)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2)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3)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明確規定,「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大和上一級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基本法除第二章列明應由中央行使的權力外,還規定行政長官有「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指令」的職權(第四十八條第八項)。這一規定與我國地方組織法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需要「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相類似。因此,香港特區政府也受到中央人民政府領導,必須服從中央人民政府。由此可見,我國憲法、基本法和相關法律是把特別行政區確定為與省、自治區、直轄市處於同等層次的地方行政區域看待的。
自治權力源自中央授予
第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由中央授予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
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極其繁多,除此之外,基本法第二十條還有一個「兜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這種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本土產生出來,更不是英國殖民主義者所恩賜,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授予。基本法第一條和第二條開宗明義寫得很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總之,許老這篇大作的觀點雖然是以前就有、內地學者一直堅持的,但許老在這篇大作裡提供了新的論據:將憲法、法律中關於省、直轄市、自治區一級的職權與香港特區的職權作了比較,進而來論證香港特區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是同一行政層級;將省級以下的地方行政區域不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反證省、直轄市、自治區和香港特區是同級地方行政區域,這種論證是以前學者所未做過的。如果同意許老的這一論點和論據,那對梁振英稱「兄弟省市」就感到合情、合理和合法了。 (註:小題為本報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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