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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周紹基) 就跟隨國際規管和監督金融機構的最新準則,讓出事金融機構「有秩序」倒閉,本港昨起展開為期3個月的第一階段公眾諮詢,提出處置機制,減低事件對存戶、持有客戶資產的投資者,以及保單持有人的影響,杜絕骨牌效應的產生,並減少運用龐大公帑挽救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之機會。
零七年金融海嘯,令很多「大至不能倒」的跨國機構,需要各地政府利用公帑去拯救,為免情況再次發生,或盡量減低公帑的使用量,各國紛紛建立一套有效處置機制,助出事金融機構「有秩序」倒閉。
符合國際最新準則
港府發言人昨日表示,本港作為金融中心,需要符合國際規管和監督金融機構的最新準則,故此也要建立一套適用香港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市場基建)的有效處置機制,港府和本港監管機構展開了為期3個月的第一階段公眾諮詢。
港府發言人續指出,有關的處置機制,將賦予當局權力,更有效地處置不能持續經營的金融機構,避免造成嚴重的系統性破壞,同時保障公帑的運用。經第一階段的諮詢後,處置機制將會就更具體的細節和操作,進行第二階段公眾諮詢,視乎諮詢結果,期望在2015年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立法建議。
強制轉讓健康業務
諮詢文件建議,日後若本港有某間金融機構出危機,政府會判斷該機構是否影響本港的金融系統,若有影響的話,除了原有的清盤機制外,政府也可以動用「處置機制」,包括強制將有關金融機構的健康業務,轉讓予另一間金融機構,或者由監管當局成立的過渡機構。
此舉目的,是希望事件對存戶、持有客戶資產的投資者,以及保單持有人的影響減至最低,杜絕骨牌效應的產生,並減少運用龐大公帑挽救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之機會。另外,亦協助有關機構啟動「自救方案」,包括無抵押的債權人轉為股東,而公司的股東也需承擔更大的自救責任。最後一步,才是由政府出手,將出事的機構暫時公有化。
將債權人轉為股東
香港現行的法定框架,沒提供金融穩定理事會認為是有效處置機制所需的所有權力,因此需要修訂法例,以令現行安排符合國際準則。現時建議的處置機制,內容涵蓋管治安排、處置權力和方案、保障安排、資金安排、跨境協調及信息共享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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