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以月租(或更長租期)形式租住私人永久性房屋、工業大廈或商業大廈;或
(ii)租住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單身人士宿舍計劃」宿位;或
(iii)居住於臨時房屋;或
(iv)居住於船艇;或
(v)無家者;
(b)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住戶入息不超過以下相應住戶人數的指定住戶入息限額:
人數 入息限額(元)
1 8,880
2 13,750
3 18,310
4 22,140
5 25,360
6或以上 28,400
(c)如租住私樓、工廈或商廈,過去3個月平均每月租金不超過以下相應住戶人數的指定住戶租金上限:
人數 租金上限(元)
1 4,440
2 6,875
3 9,155
4 11,070
5 12,680
6或以上 14,200
(d)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e)申請人及所有同住人士均沒有在本港擁有任何物業(包括聯名物業);
(f)為香港永久居民,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但不屬於來港目的並非定居,及/或在獲入境事務處簽發有關簽證/進入許可前,入境處已信納他們有足夠經濟能力維持自己在港生活的人士;及
(g)如租住私樓、工廈或商廈,租住的居所不可屬於申請人及/或其同住人士的父、母、子、女、夫或妻的物業。
資料來源:關愛基金網頁(http://www.communitycarefund.hk/b5/lsp.asp)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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