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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3名難民及香港首位成功申請酷刑聲請人士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控告本港入境處不批准4人於滯留香港期間工作。終審法院昨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申請,頒令敗訴,指普通法沒賦予上訴人工作的權利,而基本法第三十三條都只是賦予自由職業選擇的權利,而並非工作權利。法官指入境處雖可當難民受到不人道對待時行使酌情權,但終院拒絕為上訴人有否遭受此對待作出事實裁決。
上訴人化名GA、FI、JA及PA,4人分別來自非洲布隆迪、斯里蘭卡,以及巴基斯坦,當中只有 PA 曾與反斯里蘭卡政府武裝組織「泰米爾之虎」關係密切而遭虐待,獲入境處確認受酷刑對待,成為香港首位成功申請酷刑聲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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