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實施禁止在本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的法例後,香港漁民一直面對升級轉型的挑戰。目前受禁拖法例影響的漁船包括約300艘的所謂近岸拖網漁船以及約800艘的所謂較大型拖網漁船。2012年,這些捕撈漁船佔香港的漁產量超過八成。
為了維持漁民的生計,以及繼續為香港及內地沿海一帶供應鮮活漁產品,受禁拖法例影響漁船的主要轉型路向是將捕撈漁場轉移到南中國海。然而,目前內地實施「雙控」制度,控制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兩項指標,即使港澳流動漁船未逾指標,也要求做到「零增長」、甚至是「負增長」,使香港漁業發展出現問題。
更大的問題是,現時約九成已領有「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港澳流動漁船為較低功率的木質漁船,如果他們要長途跋涉,到風浪較大的南中國海捕撈作業,就需要將漁船更新換代,換成較大馬力驅動的鋼質漁船。不過,當漁民因以上原因而將漁船轉型為需要較大馬力驅動的鋼質漁船時,除了受「雙控」制度的規範,同時還會受到《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和《港澳流動漁船管理規定》對漁船更換和建造的規限。
新例船民需待業兩年
具體而言,上述管理規定限制漁民需要完全拆解舊船後才能申請建造新船,但由漁民拆解舊有漁船到建造新船及重新獲發「漁業捕撈許可證」進行作業,估計需要最少兩年的時間,導致漁民在這最少兩年的時間內將會失去收入,令其進退失據。因此,對漁民而言,要成功轉型走向遠洋捕撈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這是香港漁業未來持續發展的一個障礙。
新船建成才拆解舊船
因此,民建聯建議對更新建造港澳流動漁船的程序進行合適調整,容許港澳流動漁民簽訂「漁船拆解承諾書」,承諾在舊漁船拆解後才使用新船作業。與此同時,容許他們申請臨時的「船網工具指標」,繼續利用舊漁船作業,直到新漁船建造完成以後,才將舊有漁船拆解,並憑《漁業船舶報廢證明》為新漁船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相關證件。我們相信,有關做法不會影響漁業部門對漁船數量和功率的雙控管理,卻可以大大縮短漁民失去收入的空窗期,協助他們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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