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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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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元:「公提」阻普選達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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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昨日在本港出席政制論壇。 彭子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宣稱「公民提名」是符合基本法規定的「真普選」模式。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韓大元昨日在港出席論壇時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清楚說明基本法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權,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也無所謂「公民提名權」,而「公民提名」剝奪了提委會提名權,不在基本法含義範圍,也不利於政改方案達成共識。

「大中華青年在線」與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昨日合辦政制論壇,並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韓大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就「基本法的政改法律底線」作主題演講,與在場近50名青年及會員交流。

韓大元以〈回歸基本法、凝聚社會共識〉為題發表講話。他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根據特區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早在基本法起草制定過程,在近20多種建議條款中充分協商,最後選擇了「提名委員會及普選」模式,已說明這是妥協產物。

他續說,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文義非常清楚,說明基本法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權,並具有立法原意基礎,當時亦是相對獲得最廣泛接受,為此,提名權不能被繞開,「任何一種設計繞過了提委會提名權,立法會將難以通過,即使通過亦很難獲得全國人大批准」。

「文義射程」明確 解釋勿超範圍

韓大元強調,「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基本法都無法得出『公民提名』。解釋法律的起點是文義、終點也是文義,而『文義射程』是解釋邊界,任何解釋亦不能超越文本明確含意。『公民提名』有一定數量登記選民聯合提名,提委會必須對其予以確認作為正式候選人,提名方式是剝奪了提委會提名權,完全不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可能的含義範圍」。

他再三強調,現時社會有政黨提出「公民提名」,不利於政改達成共識,「制定普選的提名委員會是有明確性及規範,立法的含意是不可把規範之外的事直接拿到規範之內,所以提委會是唯一可行的政策。大家考量法律外的因素時,首先明確立法原意及規範含意,兩者是有區別。大家也不可能追求無限制的選舉,關鍵是限制是否合理」。

提委機構提名 無不合理限制

就反對派聲言提委會採「機構提名」,是「不合理的限制」,韓大元反駁指,提委會並不構成對選民權利的不合理限制,「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確定香港逐步過渡普選;第二十六條提供了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保護;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指出香港居民享有權利和自由。如果說提委會機構提名是對選民權利的限制,這種限制是得到基本法認可,這亦是合理的。人權公約也允許合理限制」。

提委會四界別 預留斟酌空間

就提委會組成,韓大元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屬於開放性,預留了足夠價值及規範空間,包括廣泛代表性的含義、民主程序的包容性、提委會提名程序等,但人大決定寫明提委會可參照選委會組成,但並非必須,當中存有很大的討論空間,「我認為,四大界別結構對提委會起一定作用,目前無必要調整,但有關比例及人數可以斟酌」。

他並強調,基本法已經承諾「一國兩制」方針五十年不變,2017年是香港回歸20周年,恰逢是50年的中間點,依法實現普選及推動特區民主發展,既是眾望所回歸,也是順理成章,為此,中央政府積極推動2017年實現特首普選。他期望大家以基本法作為尋求共識的平台,「只要堅持基本法,尊重基本法,依照基本法辦事,就會獲得更廣泛的民意支持,尋求更強大的共識,強化普選成功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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