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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香港回歸以來,內地和香港已�茪漺N移交逃犯安排進行磋商。然而,磋商至今十多年,雙方仍未能達成共識簽署移交逃犯協議,嚴重影響內地和香港的執法合作。
事實上,中央政府為支持香港發展和繁榮穩定,內地公安機關無條件向香港警方移交了196名逃犯和大量贓款和贓物,為維護香港穩定作出了重大貢獻;據不完全統計,由內地潛往香港的經濟罪犯及逃犯約44人,但香港警方卻沒有法律依據向內地移交,無疑是影響香港治安穩定的一大隱憂。
就如吳永紅案就是一個反面案例。福建省公安機關在 2002年初,以強姦幼女罪對吳永紅進行立案偵案,但吳永紅早於1997年5月持福建省簽發的第0474264號《前往港澳通行證》赴港定居,並獲香港入境事務處頒發P716769(6)《香港居民臨時身份證》,因此香港警方沒有法律依據向內地移交吳永紅。
雖然入境處在2004年6月,以利用虛假香港親屬關係弄虛作假騙取《前往港澳通行證》,以及同時持有署名「TAN CHIN FATT」的偽造馬來西亞身份為由,將吳永紅拘捕,但由於沒有移交逃犯條例,入境處扣留他7天後就准許他保釋。直至2011年2月,經入境處再次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吳永紅獲批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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