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文鈴)港人搬屋經常會選用搬運服務,坊間亦有不少搬運公司以平價作招徠。有事主表示曾遭不良搬運公司將家具搬上車後「坐地起價」,索價10倍至6,000元。消費者委員會昨表示,去年共收到22宗有關本地搬運服務投訴個案,當中13宗牽涉臨時加價或濫收費用,較前年上升30%。消委會提醒市民,搬運協議必須白紙黑字訂明,搬運清單要包含全部物品,亦要了解計算價錢的準則。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許敬文昨日表示,其中一個個案事主鄧小姐向一間搬運公司預約搬屋,對方向她報價600元並表示是「全包價」。不過,搬屋當日工人核對清單時,稱其中一張梳化床不在搬運之列,要求加收200元運費。但鄧女指,已多次與負責的職員核對清單,不接受臨時加價。
其後該公司負責人到場,堅持要加收運費,否則不會搬運那張梳化床,鄧女惟無奈「屈服」付款。但當工人將大部分物品搬上車後,再一次稱搬運物品較清單多,重新估計運費後,竟索價6,000元。事件經警方協助下解決,最終仍要付1,800元運費,比「報價」貴兩倍。
「肉隨砧板上」被迫付款
另一名投訴人張小姐委託一間搬運公司預約搬家,報價前已向該公司說明運送地點均沒有電梯,所有家具、物品已拆卸及打包,該公司報價900元。不過搬屋當天,負責搬運的卻是另一家搬運公司。當工人把張女的物品搬上貨車後,卻「坐地起價」大幅增加運費至6,000元,投訴人在別無他法之下無奈付款。
許敬文指,由於搬運服務大多依靠口頭承諾,當這些不良的搬運公司將消費者的家具搬上車後向他們「坐地起價」,消費者通常是「肉隨砧板上」,最後被迫付款。礙於消費者與搬運公司之間沒有白紙黑字訂明,當發生爭拗時,消費者亦難以追究。
或觸犯「誤導性遺漏」條文
他續指,部分搬運公司經營手法惡劣,包括隱藏或遺漏重要資料如計價準則或附加費、公司聯絡資料,以及進行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如搬運途中要求加價、威脅怠工等,這些行為可能已觸犯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中有關「誤導性遺漏」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條文。
消委會昨日批評相關經營手法惡劣,是業界害群之馬。同時,提醒市民不要受「超低價」吸引而光顧某一間搬運公司,應該先徵詢親友意見,選擇信譽良好的商戶,如遇到通訊地址或資料不全的公司,更要額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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