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匯基金條例》5A條,金管局總裁一職由財政司司長任命,並無特定的聘任條件,也無任期和退休年齡。
根據有關條例
(1) 財政司司長須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一名人士為金融管理專員。
(2) 金融管理專員須--
(a) 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本條例獲授予的職能;
(b) 執行財政司司長所指示的職能;及
(c) 執行任何其他條例委予或指派予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能。
(3) 財政司司長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其他人協助金融管理專員執行第(2)款指明的金融管理專員職能。
(4) 儘管有第(2)(b)及(c)款的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及根據第(3)款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須視作為外匯基金事宜而受僱用。
(5) 在本條中,「職能」(functions) 包括權力與職責。
就過去有批評,金管局總裁無特定任期,為了令任期也制度化,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2009年委任陳德霖時,列明的聘用任期為5年,但可以因應需要續任,卻未有限制續任的次數。■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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