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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薇薇指出,公約在香港沒有直接的適用效力。 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反對派經常以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質疑特區政府推動的是「假普選」。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李薇薇昨日在香港指出,公約在香港沒有直接的適用效力。同時,公約只規定了選舉的原則,並沒有規定統一的、普遍實行的選舉制度,而所保障的權利也不是沒有限制的。
李薇薇昨日出席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舉行的、討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圓桌會議時指出,公約在香港並沒有直接的適用效力: 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她說,「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即英國在批准公約時所做的對二十五條保留也同樣繼續適用於香港。
保障權利非無限制
李薇薇指出,公約第二十五條並沒有規定一個統一的普遍實行的選舉制度,只規定了選舉的原則。而公約所保障的權利不是沒有限制的,因世界上任何國家都不存在完全不受限制的選舉權,選舉權如此,被選舉權如此。「各個國家中所謂的普遍選舉權並非一個絕對的準則,而是一個由他們各自對民主參與理解所決定的相對原則。 」
李薇薇強調,所謂的普遍的選舉權,就像普遍人權一樣,本質含義是指人人平等享有, 不能將某一群體排除在外,但選舉權具有相對性,很多國家對選舉權尤其是候選人的資格作出了限制,如與國家的聯繫、個人的成熟度及對國家責任的承擔方面,只要這種限制是合理。
她舉例說,在一宗涉及意大利的案例法中,人權事務委員會認定該國禁止重新組建法西斯黨被認為是符合二十五條的,因為這個政黨將可能危險公共安全和國家利益,所以第二十五條甚至可以對某些政黨進行限制。
模式須符香港情況
李薇薇又指,儘管公約要求國家在政治權利方面承擔即可實現的義務,但是國家的這些義務僅僅是綱領性的。因為世界上還沒有對民主的實質達成共識,所以公約沒有規定一個普遍適用的選舉制度。香港應該採用哪種選舉模式,要在符合香港實踐情況的民主模式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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