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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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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取代兩前提 鄒平學批荒謬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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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表示,普選存在國際原則,但不存在所謂的「國際標準」。 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鄒平學昨日在香港表示,普選存在國際原則,但不存在所謂的「國際標準」。離開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來談論所謂的「國際標準」,無異於在沙灘上的空中樓閣;試圖以普選「國際標準」來取代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做法,不僅很荒謬,也在實踐中根本行不通。

鄒平學昨日在出席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舉行的、討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圓桌會議時表示,普選的確存在「國際原則」,但不存在所謂的「國際標準」,因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條款實質上是一些原則性的表述,包括賦予締約國在國內實施時的「合理限制」等內容,是比較原則甚至模糊的表述。

倘有「標準」各國選舉應一樣

他直言,如果真的有一個「國際標準」,各國完全可以採取「拿來主義」,各國的選舉制度應當一模一樣,但事實絕非如此,沒有一個國家直接根據公約來組織自己的選舉事務,而是根據自己的國情、歷史傳統等在選區劃分、候選人提名程序、當選規則等方面作了有自己特色的制度安排。

因此,鄒平學批評,主張所謂普選的「國際標準」或「國際人權標準」,會有誤導社會輿論、誤導普羅大眾的問題。

他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而第八條也明確了基本法在香港的凌駕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擁有憲法賦予的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律及作出重大事項的決定等廣泛的憲制性權力。有關普選的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具有法理權威性、合理性和正當性。這些規定是香港社會所達成的共識,也符合普及與平等的普選國際原則。

國際原則應在兩前提基礎上

鄒平學表明,各國在實現普選時均會採取既符合國際普遍原則、又適合自己國情的具體做法,這是一個公認的國際現象。「我們承認有普選的國際原則,但我們反對將普選的國際原則凌駕於基本法之上,我們認為落實普選的國際原則只能是實施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離開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來談論所謂的『國際標準』,無異於在沙灘上的空中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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