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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鳴
--十論香港普選「底線思維」
屠海鳴 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上海市政協常委
所有的普選討論,最後都要落腳於制定具體的普選方案。依法制定普選方案,必須要有「底線思維」。對於特首普選的方案框架,本人有以下七點建議:一是提名委員會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組成和產生辦法,這是堅持按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的法律底線;二是按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選出3名候選人,當選者得票必須過半數票,這是為了確保特首候選人愛國愛港,堅守特首不能與中央對抗的政治底線;三是特首候選人人數不超過3名;四是普選採用得票最多者當選的簡單多數制,得票最多者即成為特首候任人;五是為了應對中央可能不予任命的情況,要強化中央對特首的任命制度,香港本地立法應確立補選機制;六是為了保證特首能夠代表最廣泛香港市民的利益,忠實履行對特區和中央負責的雙重責任,有必要維持特首不得有政黨背景的規定不變;七是為了集中處理特首普選問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宜大改。
提委會維持現行選委會的人數和組成辦法
根據政府公佈的諮詢文件,今次政改討論主要涉及七方面的問題:(1)特首普選提名委員會的組成;(2)特首候選人的提名程序;(3)提名多少特首候選人;(4)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5)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6)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7)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本人就這七個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提名委員會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組成和產生辦法。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了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主要就是要在規模、結構、選民基礎和委員產生辦法等要素上,保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規定基本不變。這是為了貫徹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均衡參與原則。
去年12月6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參加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例會時明確指出,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提名委員會,須參照現時的選舉委員會,沿用四大界別,每個界別的比例應屬一致,這是體現基本法「有廣泛代表性」規定的要求。張曉明強調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須沿用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就是依法辦事,是堅守特首普選須按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的法律底線。
為此,本人建議,按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委會人數維持現行選委會的1200人,每個界別300人。
按少數服從多數民主程序選出3名候選人
第二,按少數服從多數民主程序選出候選人,當選的候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票的支持。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在性質上是一種機構提名,必須「按民主程序」提名,以體現機構的意旨。 「民主程序」是指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表決程序。在這裡,本人強調當選的候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票的支持。因為,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由比例均等的四個界別組成,參選人只有得到過半數提委的支持票,才能顯示其在提名委員會中得到不同界別的廣泛支持,才能夠被社會廣泛接受。這樣的要求和機制,也是為了確保進入普選環節的候選人是愛國愛港人士,堅守特首不能與中央對抗的政治底線。
因此,本人建議,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採取簡單多數制。第一步,獲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者,可成為參選人;第二步,提委會委員就各參選人分別投票,獲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的提名票者,可成為候選人。
第三,特首候選人人數不超過3名。
對於提名委員會應提名多少名特首候選人,香港社會已有一定的共識,即以2至4人為宜。世界各地的領導人選舉,多數都是兩位候選人。特區成立以後的特首選舉,也多為2至3位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過程必然是一個縮小提名人數的選擇過程,必然有篩選,這種篩選實際上是一種精選。本人建議,特首候選人人數不超過3名。在按少數服從多數民主程序選出候選人時,如果過半數者超過3人,就進行二輪投票,得票數排在前三位者成為候選人。這不僅降低了成為參選人的門檻,而且體現了機構提名的集體意志。
強化中央任命法律規範及不任命重選程序
第四,全港普選階段採用簡單多數制,得票最多者即成為行政長官候任人。
只有一名候選人時,無須投票,該候選人自動當選。此種方案容易理解、操作簡便,避免多輪投票,降低選舉成本。
第五,強化中央任命特首的法律規範及不任命候任特首的重選程序。
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擁有實質任命權。如果出現對抗中央的人當選為特首人選,中央肯定行使不任命的權力。有必要健全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制度;同時,由香港特區通過本地立法,明確候任行政長官不獲中央任命情況下重新選舉的程序。
維持行政長官不得有政黨背景的規定不變
第六,維持行政長官不得有政黨背景的規定不變。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明確規定,行政長官不得擁有政黨背景。如果行政長官具有政黨身份,需要「效忠」所屬政黨,則會影響到他向中央負責,干擾他同中央政府的協調與一致。為了保證行政長官能夠代表最廣泛香港市民的利益,忠實履行對特區和中央政府負責的雙重責任,有必要維持行政長官不得有政黨背景的規定不變。
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宜大改
第七,為了集中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宜做大幅度的修改。
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2010年剛進行過修改,現在沒有必要再次作出修改。更為重要的是,此次政改諮詢的核心問題是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問題。鑒於香港社會對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存在較大分歧,如果全面展開討論改變現行選舉方法,必然引發激烈爭議,令社會無法集中精力參與行政長官普選。這不利於落實特首普選,也有損社會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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