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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最常用的手段是利用自身殘疾博得同情,從而獲取施捨。 資料圖片
現代中國+今日香港
東莞「丐幫」問題成為東莞掃黃之後又一個全國性的社會熱點事件,一經報道,引起社會輿論的熱議。究竟這個「丐幫」是如何組成的?國家又有甚麼法規規管行乞行為?本文將作一介紹。■陳振寧、戴子熙 亞太國際關係學會
作者簡介:
戴子熙:《環球時報》、《環球人物》、《鳳凰周刊》等內地媒體撰稿人。另定期為香港《成報》、《新報》、《香港商報》撰寫時政評論文章。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
陳振寧: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員。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定期於香港《成報》、《香港商報》發表評論文章。曾參與《通識詞典3》的撰寫工作。電郵:jambon777@yahoo.com.hk
新聞背景:「集團」分配行乞位 「收工」統一中巴接
近日鳳凰懇曭瑤晙d報道指出,東莞的「丐幫」多是犯罪集團。「丐幫」會以磚頭或木板將撿回來的棄嬰的腿敲斷,任其流膿感染。「丐幫」甚至會給被迫行乞的兒童強力安眠藥,以防他們報警。這些被打殘的兒童往往壽命不長,當其沒有利用價值時,犯罪集團隨時會捨棄他們。
報道又指出,東莞殘疾乞討人員是有幫派管理。「丐幫」會根據各鎮的人流分配行乞的位置。每天早上,「丐幫」會用中巴車把殘疾乞討人員安置在固定路線上的行乞地點,收工後會統一接回。
被誤不在人世 實為行乞10年
該報道的內容主要圍繞一個叫盧劍秋的受害者。2000年,盧劍秋在東莞市石排鎮打工時失。家人本以為他已不在人世,但是當他的堂姐盧小燕於2010年在東莞市東坑鎮打工時,卻被一名坐在地上的殘疾乞丐叫荂C盧小燕仔細觀察,原來該名乞丐是失已久的盧劍秋。盧小燕指當時盧劍秋指出他也說不清發生甚麼事,只是醒來覺得好痛,間中有人幫他換藥。後來他便被帶上街道行乞,轉眼便10年。兩人談了沒多久,突然有兩名手腳正常的男子走過來,接走盧劍秋。盧小燕驚魂稍定,便即時告之家人。然而家人到了東莞搜索,再也沒有發現盧劍秋了。
救助需自願 民政難下手
東莞市民政局局長楊東如表示,民政局的救助人員一直在進行對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但是他們經常遇到乞討人員不願接受救助的情況。由於救助需要被救助人自願,所以他們也很無奈。楊氏也表示,東莞有關部門已初步制訂方案,加大對乞討人員的救助力度,加大對逼人乞討等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
後「孫志剛事件」 《辦法》強調自願性
早於1982年,國家便頒布《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旨在「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有關條文對受助者有一定的強制性規定,例如「被收容人員必須服從收容、遣送;如實講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況;遵守收容遣送站規章制度」。但在2003年發生轟動一時的孫志剛失救死亡的事件。孫氏因未有攜帶任何證件外出,而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錯誤收容。孫氏在收容時期被人毆打致死。這令輿論關注《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實施情況。
尊重個人權利 分性別住宿
同年,國家頒布《城市生活無茠漪y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旨在保障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則被廢止。《城市生活無茠漪y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更強調的是自願性。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並不是強制要求乞討人員須前往救助站,而是「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因此,救助人員遇到乞討人員拒絕接受協助時,也無可奈何。
有關條文也更多強調尊重個人權利、自由,例如它訂明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住處,並特別提及「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
規定救助行為 禁虐受助人
有關條文亦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例如「不准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准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准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准拘押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准調戲婦女」等。(基礎級)
正反對對碰:行乞禁不絕 或取平衡點?
針對行乞這一行為,不同的人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正方:不應「一刀切」立法禁止
部分認為應接受行乞的人士指出,人們有選擇其謀生方法的自由,若然他們選擇行乞以過活,社會應尊重其權利。他們又指出,乞討人員大多未必有謀生的能力,若然在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一刀切」禁止行乞的行為,可能會危害該批人士的性命。而且,他們認為杜絕該批人士的生計,可能令他們鋌而走險。而一般市民都願意協助有困難的人士,對行乞行為並不抗拒。
反方:讓行乞在中國大地上消失
部分認為應禁止行乞的人士指出,行乞行為對其他行人帶來滋擾,影響道路暢通,並影響城市的形象。政府應雙管齊下,一方面禁止行乞,另一方面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法律制度。
但除上述兩種意見之外,亦有人認為,行乞行為自古有之,禁之不絕。若然如此,社會可取一個平衡點,例如禁止行乞行為在人流密集的地方發生,以免影響道路的暢通,對其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但是在執法時採取先勸喻後檢控的方式等。同時,針對有人通過組織行乞者以謀利的行為,執法機關應嚴厲執法。(進階級)
香港:若真需援助 警或不檢控
上文提到了內地的行乞情況,那麼在香港,行乞行為又是怎麼樣呢?
前立法會議員周梁淑怡於2005年12月4日的一個立法會會議上,針對每年有百多人因行乞而被捕,但檢控的個案卻很少的問題,向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提出詢問。李氏回覆指,「如果有關的人是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涉及行乞行為,而且他是真的需要援助,並且同意被遣返(因為討論期間談及內地人來港行乞的問題),警方一般也不會提出檢控,而只會把他轉介入境事務處進行遣返」。
綜援公屋 提供退路
而香港也設有頗為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例如設有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為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令其入息可以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設有公屋,為無法負擔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居住單位等。這些社會保障制度都為乞討人員提供退路。
街頭表演 或是行乞
近年以來,香港人流密集的地區如銅鑼灣、旺角等出現了一批街頭表演者,其表演為行人提供娛樂,也增加了香港的藝術氣息。但是在香港,街頭表演一向是個灰色地帶,並無特定法例支持或禁止。但香港藝穗會總監謝俊興指出,政府有一條「反行乞」條例,如果在街上又表演又拿錢,就是行乞,街頭藝術自然也被歸入其中。(摘星級)
小知識:行乞人員的分類
乞討人員可以分為以下3類:一是有能力工作但認為行乞可獲更多收入的人士,他們自然寧願行乞,不願接受救助;二是在市場上難以找到工作的失業人員,他們認為行乞是其維持生計的方法,所以即使接受短暫性的救助,他們也可能很快便「重操故業」;三是真的需要協助,但是無能力表達意思的乞討人員,尤其是殘疾人士。他們受到監視、看管,未必能與救助人員明確表達意願等。
概念鏈接:行乞(Begging)
向他人求討食物及錢財等,以行乞為生之人稱為乞丐,也叫叫化、乞兒。部分乞丐雖有工作能力,但是沒有工作意願,寧願乞討過生活;部分則被認定為騙子,利用人們的愛心或憐憫賺錢。■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 慧
結語
任何一個社會都希望人人豐衣足食,而不是在街道上出現行乞行為。隨荌禤a的綜合國力不斷提升,如何逐步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和法律制度,減少乞討人員行乞的動機,是需要深思的課題。
想一想:
1.根據上文,指出何謂行乞行為。
2.你認為內地應該「一刀切」禁止行乞?試簡要分析。
3.你認為如何就行乞與街頭表演作出有效區分?解釋你的答案。
4.假如你在街上遇到乞討人員,會否作出捐款?試提出你的理據。
5.有人認為,「當局可設立發牌制度,幫助街頭表演者在街頭合法表演藝術」,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這一觀點?
延伸閱讀:
1.《東莞「丐幫」打殘幼童迫行乞》,香港《文匯報》,2014年3月19日,http://paper.wenweipo.com/2014/03/19/CH1403190014.htm
2.《孫志剛案驚動中央》,香港《文匯報》,2005年10月2日,http://paper.wenweipo.com/2005/10/02/CH0510020028.htm
3.《兒童行乞是否應立法禁止?》,鳳凰網,2011年2月12日,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jinzhiertongxi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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