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雖說任何人提出的政改方案都要能夠凝聚共識,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但依法辦事是基礎。如果為了遷就不肯回歸基本法的反對派議員而放棄法律基礎,由此得來的共識是沒有意義的。只有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共識,才有可能作為落實普選的方案。民建聯政改方案的最大特點,就是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完整、準確、全面地體現基本法的精神。輕意對符合基本法的方案作出難以凝聚共識的評論,並不妥當。凝聚共識並非單純的討好各方,最重要的是在堅持依法辦事原則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大異。正是基於這一點,對符合基本法的民建聯方案應該予以肯定,應該推動各界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基礎上凝聚共識,這是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
立法會第一大黨民建聯前日公布政改方案,建議將特首提名程序分為報名和提名兩個階段。參選人在報名階段需獲得十分一至八分一的提委會委員支持便可成為準候選人。進入提名階段,每名提委會委員可選一至四位準候選人,獲得過半票數及得票最高的二至四人,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如在投票中,少於兩人獲得過半數有效票支持,提委會便要為未獲得過半數支持的準候選人舉行另一輪投票,直至產生二至四個行政長官候選人;之後交由全港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特首。
民建聯方案有六大亮點
民建聯政改方案的最大亮點,就是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有關規定辦事,完整、準確、全面地體現基本法的精神,這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以提名委員會作為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主體,而有關提名權只屬於提委會,反對基本法內沒有提及的任何提名方式,包括「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等,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
二是在提名委員會的構成上嚴格按照人大決定辦事,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四個界別構成,每個界別的委員人數比例完全一樣。
三是既保持提委會均衡參與原則,又增加提委會的民主成分。方案建議提委會人數可維持1200人或增至1600人,四個界別比例一致,並且增加「輔助專業」、「婦女及青年」及「中小企」等界別,以及適當增加或調整各界別分組的提名委員名額,例如增加區議會的委員人數,以增加民主成分。
四是體現提委會的「把關」功能。提名程序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個報名階段門檻較低,讓更多有志競選人士都能參與。但要成為真正的候選人,則必須得到過半數提委會成員的支持,提委會根據各人的能力、經驗、往績等不同方面作出衡量,彰顯了提委會的「把關」功能。
五是反映了提委會的機構提名要求。方案建議在提名階段採取「過半數有效票」模式,這充分體現了提委會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也彰顯了提委會的集體意志,不會出現小部分提委會成員就可「敲定」特首候選人的弊端。
六是一人一票普選階段確保當選的特首有較高的認受性。方案建議採用兩輪投票制,倘若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有效票,得票最高的2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選舉,而得票最多的候選人被視為當選。這將確保當選的特首獲得過較高的民意認受,有利政府施政。
可見,民建聯的政改方案是在嚴格按照基本法及人大決定的前提下,加強了提委會的民主成分,增加了當選特首的認受性,是一個有建設性有誠意的方案。
偏離基本法的共識有何意義?
政改屬於極具爭議性的議題,不同界別、不同黨派都有不同的意見,部分更是南轅北轍,毫無交集點,如果任由各界天馬行空的提出方案,最終只會浪費寶貴的政改諮詢時間,令政改一事無成。因此,各界在討論政改時必須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同一個準則,才能令討論在正軌內進行。而本港政改的基礎就是依法辦事,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法治軌道上進行,才可凝聚共識。
領導政改諮詢專責小組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早前提到,任何政改建議均須顧及「三點要求」:一是要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二是要能夠凝聚共識,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三是具有可操作性。在這三個要求中,依法辦事是基礎。如果為了遷就反對派議員而放棄法律基礎,由此得來的共識是沒有意義的。只有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共識,才有可能作為落實普選的方案。
特首普選必須依法辦事,這是法律底線。凡是希望落實普選的人士,包括反對派人士,都須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基礎上討論問題。如果反對派不肯回到基本法的軌道,而要求建制派離開基本法提出遷就反對派的方案以「尋求共識」,或者對建制派符合基本法的方案進行無端批評和貶責,都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隨意對符合基本法的方案作出難以凝聚共識的評論,至少不是一種嚴肅的態度。凝聚共識並非單純的討好各方,最重要的是在堅持依法辦事原則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大異。正是基於這一點,對符合基本法的民建聯方案應該予以肯定,應該推動各界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基礎上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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