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有立法會議員質疑現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的條文是「不鼓勵」有志之士參選,因為申報問題稍有疏忽容易招至花費高昂的法律程序,促請當局因時制宜作出調整,例如涉及輕微疏忽事項,可考慮不需負上刑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梁松泰就此回應稱,選舉廣告對選舉十分重要,制度上期望選舉透明度高,倘作出非刑責的決定,或會令選舉文化改變,變得不重視上述問題,故要小心考慮。
議員倡輕微疏忽毋須刑責
昨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討論經民聯議員梁美芬早前就現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出的文件。多名議員在會上表示關注現行條例是「不鼓勵」有志之士參選,因為申報問題稍有疏忽容易招至花費高昂的法律程序。民建聯黨團召集人葉國謙指出,選舉過程中,參選人有時要依靠義工申報,有時會出現「甩漏」,例如稍為超過申報期限,但最終參選人則要負責,並要為法律程序負擔天文數字,難免讓有志參選者卻步,他認為涉及輕微疏忽事項,當局可考慮不需負上刑責。
民建聯議員黃定光指,他在其界別中自動當選,申報選舉開支期限比地區直選早,但因為與民建聯集體造勢,要等待其他地區直選議員結果公報後才能計算,因而造成漏報,他要到法庭作呈請花了數萬元。
梁松泰:決定或改變選舉文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梁松泰回應時強調,就2011年區議選舉及2012選舉,當局曾檢討有關提交選舉廣告聲明書及文本的安排,方便候選人以電子提交有關資料,便利候選人申報。對議員較為關注的刑責問題,梁松泰強調,選舉廣告對選舉十分重要,制度上期望選舉透明度高,倘作出非刑責的決定,或會令選舉文化改變,變得不重視上述問題,故要小心考慮。
有議員就關注,是否每個涉及《條例》的個案均需動輒要廉署調查。其中梁美芬質疑是否「一蚊又掟去廉署、十蚊又掟去廉署?」梁松泰回應時強調,當年就選舉開支及捐贈中訂下的特定限額,是因應以往實際情況制訂,倘作出修改要考慮會否令整個制度公正性改變。至於是否「太瑣碎」的個案廉署也要調查,梁松泰稱,據悉廉署會了解酌情,如議員對部分個案有疑問,亦可交予他們了解以向廉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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