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孫西
大律師公會前日向特區政府遞交政改意見書,明確否定「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指不能要求提名委員會「橡皮圖章」式確認候選人,強調普通法原則不適合引用在基本法上。特區政府官員認為公會意見以事論事、持平,很有參考價值。當然,大律師公會政改意見的部分內容也值得商榷。但是,從維護香港整體利益和促進香港民主發展的大局出發,任何團體和人士都應該放下一己之見,求大同、存大異,務實討論,凝聚共識,為順利落實特首普選奠定良好基礎。
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明確表明,特首候選人只可透過提名委員會產生提名。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亦規定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其用語明確地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意見書亦提出,提名委員會不應受法例強制提名符合某些條件的人士(例如基於其所屬政治派別、或基於其能證明擁有某數量或某部分的選民的支持),即指「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基本法。
「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認為,公會是以事論事及由法律觀點出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說,公會的意見「可幫到(政府)下一階段的工作」、「有好多參考價值」,認為公會意見「持平」。本人認同袁國強司長和譚志源局長的意見。
實際上,今年以來,特區政府負責政改的官員亦明確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年1月29日在報章撰文,引用普通法中「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意思是指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而基本法已經清晰授權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於2月27日為政改諮詢作中期總結時,明確指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不應在這個議題上浪費時間和精力,政改討論須回歸到基本法法律基礎的正軌,否則,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就會變成「鏡中花、水中月」。這與大律師公會的意見都是吻合的。
早在去年8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對公民黨梁家傑邀請出席「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的回信中,就已指出:「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張曉明在今年中聯辦新春酒會時進一步指出,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之外另搞一套,是漠視「一國」原則,漠視中央的憲制地位和權力,漠視廣大港人珍視的法治精神。張曉明、特區政府與大律師公會,都指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問題已經十分清楚。
「法律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有建議認為,如申請人能夠提出有相當數量登記選民的經認證的推薦,或能夠展示出有份量或廣泛代表的政黨的支持,其提名即應被提名委員會作例行公事或「橡皮圖章」式的認可,甚至認為這應是法律該予規定的。大律師公會表示,不同意有關建議和觀點,原因包括該建議涉及在不適當的情況下運用「如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根據許多法律專家的意見,無論在普通法和大陸法中,公權力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提名特首候選人是非常重要的公權力,當然是法無授權不可行。民建聯提出的政改方案建議,以提名委員會作為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主體,而有關提名權只屬於提委會,反對基本法內沒有提及的任何提名方式,包括「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等。這與大律師公會明確否定「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亦是吻合的。
部分內容仍然值得商榷
大律師公會政改意見有可取之處,但部分內容仍然值得商榷。例如,公會認為提委會不一定要由四大界別來組成,不贊成提委過半數才能出閘,不認同限制候選人數目。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去年11月訪港的講話中,明確表明普選涉及三大法律問題:一、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要沿用選委會的四大界別組成;二、提委會性質是機構提名,提名結果須反映提委會「集體意志」;三、提委會要確定特首候選人數目。
民建聯提出的政改方案建議,我認為符合普選涉及的三大法律問題。民建聯建議,提名委員會的構成嚴格按照人大決定辦事,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四個界別構成,每個界別的委員人數比例完全一樣。又建議如在投票中,少於兩人獲得過半數有效票支持,提委會便要為未獲得過半數支持的準候選人舉行另一輪投票,直至產生二至四個行政長官候選人。
儘管大律師公會政改意見部分內容仍然值得商榷,但只要各方在基本法的軌道上求大同、存大異,務實討論,凝聚共識,彼此的差異和分歧是完全可以通過協商、妥協和平衡,來縮窄和解決的。
有利溫和「泛民」擺脫激進派捆綁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全面闡述中央有關特首普選的原則立場時指出:「在香港當前的輿論環境下,正確的觀點和道理要不怕重複講,就是要不斷講、反覆講、天天講,廣而告之,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觀點,讓市民有機會做出正確的判斷。」大律師公會的政改意見說明,香港法律界的主流是支持按照基本法落實普選的,如果有更多的法律界團體和人士講清楚「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為何違反基本法,市民就會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對於依法順利落實普選,可以奠定良好的基礎。
對大律師公會的政改意見,「泛民」意見迥異,溫和「泛民」對意見不感奇怪,希望公會意見能減少一些法律爭拗;激進派則質疑對方閉門造車。從總體上看,大律師公會政改意見值得社會歡迎,有利減少一些法律爭拗,有利溫和「泛民」擺脫激進派的制約和捆綁,有利在基本法的軌道上凝聚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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