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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路牌。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銳 四川報道)《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近日獲通過,明確禁止有償命名地名,禁止以國外地名、國內外企業名、產品名和商品名為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站點等城市公共設施命名。管理範圍涵蓋山、河、湖、濕地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域名稱和村、社區、區片等名稱,公路、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站點等名稱,城市公園、大型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名稱,住宅、商業、辦公、酒店等大型建築物(群)名稱,門(樓)牌號,高速公路、鐵路、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貨運樞紐站、碼頭以及名勝古跡、紀念地、遊覽地等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明令不得使用外文、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和標點符號。
違反條例有關規定最高可罰款2萬元。堪稱「史上最嚴」地名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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