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話你知:「佔中」或衍生十數罪


雖然「佔領中環」發起人不斷以「和平」作招徠,卻未能改變其不公義、自私的違法行為之本質。有律師估計「佔中」極有可能涉及不同程度的刑事罪行十數種,隨時要為「佔中」罰款兼坐監,分分鐘危害青年的大好前途 。

律師陳曼琪早前撰文表示,「佔中」極有可能引致不同程度的刑事罪行,包括《公安條例》的非法集會罪、行為不檢罪、擅闖罪、強佔處所罪及在公眾地方打鬥罪,《警隊條例》的阻差辦公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阻差辦公罪、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及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侵犯人身條例》的襲警罪及傷人罪,《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罪等等。

以《公安條例》的非法集會罪為例,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處監禁5年。而若在公眾地方內作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或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業主可向「擅闖者」索償

雖然在本港法例下,擅進私人地方不屬刑事罪行,但業主可向不速之客興訟索償,有關人士需負上民事責任。不過,一旦參與「佔中」人士以暴力方式,例如透過施加武力、恐嚇,或砸開建築物等方式進入任何處所,可被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佔中」的本質是「佔領」,但如任何人非法管有該處所,而其方式相當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甚至只要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可能發生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下強佔處所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至於參與者在行動中若襲擊警察,律政司按照《裁判官條例》,選擇用《警隊條例》63條或《侵害人身條例》36條B提出起訴,一經定罪,前者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後者則可處監禁2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相關新聞
教局首警告 師生切勿「佔中」 (圖)
幫港出聲:學生違法受傷 學校教師釘牌 (圖)
特寫:短片揭「思考」騙局 籲校方認清刑責
話你知:「佔中」或衍生十數罪
家長群起反「佔中」 拒讓仔女「試刀」 (圖)
滲透校園侵學界 硬銷「佔中」圖洗腦
教聯會發聲明 籲教師勿以身試法
死撐「佔中」和平合法 教協「指鹿為馬」挨批
張國昌「種票」投訴嚴重失實 (圖)
炒作煞有介事 遭查問改口稱推斷 (圖)
特寫:街坊蒙不白冤促還清白
張建宗:120萬基層等撥款 (圖)
瑪麗總監促停拉布挺重建
議員:如期通過預算案 唯有剪布 (圖)
姊弟戀玩完 毒男斬「熟女」甩刀柄 (圖)
「體育新聞王子」伍家謙涉醉駕被捕 (圖)
溏心爭產案 遺囑無訂「不賣舖」條款
上庭行樓梯 郭炳江:當早操
過路婦捲貨車底 遭拖行42米慘死
工商銀行大廈 技工天台觸電亡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