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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梁悅琴)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提醒各準買家,當地產代理向其推銷一手住宅物業時,應向對方了解他是代表有關賣方,代表準買家,或是同時代表有關賣方及準買家;及會否於其後同時代表雙方行事。
根據銷售監管局了解,現時有數個一手發展項目,如目前尚未出售的麥花臣匯,以及正在出售的DIVA,有關賣方在價單均表示自行或只委任有聯繫公司擔當地產代理的角色。當局正與上述賣方了解他們與其他代理在上述項目的銷售事宜上關係。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如賣方已委任地產代理在指明住宅物業的出售過程中行事,須在該項目價單上列出該代理的名稱或姓名。
介紹人非代理人
銷售監管局注意到,最近愈來愈多賣方在要約出售一手項目時,聲稱自行或只委任有聯繫公司擔當地產代理的角色,其他代理在向準買家推銷有關物業時,只是將準買家介紹予賣方,但並非賣方的代理人,亦沒有獲賣方授權出售有關物業、訂立合約或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
在上述情況下,準買家須有心理準備,向其推銷物業的地產代理,在推銷過程中作出的陳述、保證或承諾,可能只是其個人的陳述、保證或承諾,未必是該賣方的陳述、保證或承諾。日後出現問題時,有關賣方可能認為自己無須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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