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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舉行第二次會議,討論完善選民及投票人的登記安排。對於有委員指,「遭剔除者名單」的意思未能包括自願取消登記的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指,由於正式選民登記冊是由登記主任管理,而非選民本身,當局認為無需說明被除名的理由,但為使公眾更為清晰,決定將名稱改為「取消登記名單」。
「遭剔除者名單」是指將於下一本正式選民登記冊被移除的現有選民名單。《條例草案》正尋求在「遭剔除者名單」中,加入在法定查訊以外自願要求選舉登記主任剔除登記的選民,使正式選民登記冊更為完整。
對於早前有委員質疑「遭剔除者名單」的意思,當局昨日表示,由於正式選民登記冊由選舉登記主任管理,剔除或移除記項是由選民登記主任負責,而非選民本人,故「遭剔除者名單」一詞並無分別說明除名的理由,因此可包括自願取消登記的人士,又指當局亦從未接到公眾投訴指「遭剔除者名單」一詞是不適當的。但為使其意思更為清晰,當局決定將名稱改為「取消登記名單」。
自由黨鍾國斌歡迎政府做法,但認為倘將「政府剔除選民」及「選民自願剔除」分別列出,將更為清晰。副局長劉江華認為建議不適當,重申無需要列出選民退出登記原因。
此外,獨立議員謝偉俊以立法會選舉為例,質疑當局不應因為選民未有更新登記住址而剝奪其投票權。選舉事務處總選舉事務主任李柏康強調,地區選舉與選民住址有莫大關係,選民不可能在非所屬選區投票,重申應維持現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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